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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造就了無辜的殺人犯 | |
http://www.CRNTT.com 2010-05-14 10:02:32 |
●無辜者成為“殺人犯”,冤案一再發生 ○佘祥林案:2005年因“亡妻”歸來被釋放 監禁時間:11年 釋放原因:“亡妻”歸來 案件經過: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失蹤,其親屬懷疑被佘殺害,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殺妻”案遲遲未判。1998年 6月,京山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28日,被“殺害”的妻子張在玉突然歸來,湖北省荊門市中級法院緊急撤銷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要求京山縣法院重審此案。4月1日,佘祥林走出了監獄。2005年10月底,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國家提出1000萬的賠償,最終累計獲得70餘萬元國家賠償。 ○趙新建案:2006年因真凶落網證明清白 監禁時間:8年 釋放原因:真凶落網 案件經過:1998年8月7日凌晨,17歲少女邢某在其家中被害。通過刑訊逼供等手段,警方取得了趙新建的“犯罪證據”。從2001年7月到2004年6月,趙新建三次被判處死刑,前兩次均被省高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申,第三次由於趙新建無錢聘請律師導致耽誤上訴期限,維持原判。隨後趙新建被送往監獄服刑。2004年8月20日,此案的真凶李某被抓獲。2006年6月23日,公安局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將趙新建釋放。 ○李志平案:兩次證明為錯案,一直“取保候審” 監禁時間:看守所看押7年;取保候審16年 釋放原因:早已證明為錯案,一直“取保候審” 案件經過:1983年6月20日,李志平坐火車趕往大同。在他出走前一天晚上,同村朱英傑被殺,李志平遭到警方懷疑,一個月後被警察拷走,在看守所呆了7年,期間被保定中院兩次判處死刑,均被省高院以疑點太多、事實不清而發回重審。1990年6月19日,李志平被取保候審。2006年7月6日,定州市公安局解除李志平長達16年的取保候審決定。 以上三案中,上級法院均發現案情漏洞重重、證據不足並要求重審,但下級法院依舊對嫌疑人以“故意殺人”為罪名進行判決、同時又不判死刑“刀下留人”,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與實際判決的結果差別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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