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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 有護憲責任

http://www.CRNTT.com   2010-01-31 11:09:19  


對蓄意侵犯憲法者,立法會有責任採取相關措施。
  中評社香港1月31日訊/“立法會有保護中央、保護中央行使主權的憲制責任。要適當修改議事規則,限制議員隨便辭職。同時對選舉性質若有重大變化、具鮮明的反中央含意的補選,立法會應否決申請經費。市民也有維護中央主權的憲制責任,應竭力維護國家主權和統一,提高識別大是大非的能力。”《大公報》今天登出謝緯武的文章“立法會有護憲責任”,文章內容如下:

  公民黨、社民連堅持“五區總辭、變相公投”,還公然提出“全民起義”的煽動性口號。這是嚴重的分裂國家行為。

  由於這是小學文化程度的人,甚至是文盲者,一聽也知道是“超越黃線”、衝紅燈的推翻“一國兩制”現行憲制的反叛惡行,連日來遭到廣大市民的普遍譴責,其中包括反對派陣營中的苛斥之聲。

  公、社黨虛怯了,但“一言既出,駟馬難追”,只好夜行人吹哨子,自我壯膽了。以攻為守,宣稱別人將他們的“五區公投”扭曲和抹黑為“違憲行為”,將他們的號召“起義”行動扭曲為“暴力”、“武裝”行動。

                    “公投”意在奪權

  但是,即使巧舌如簧也改變不了這一基本事實:“公投”的立意,在改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9年12月29日關於香港政制發展的決定,公、社兩黨企圖以“民主”作招徠,煽動市民與中央對立,迫使中央屈從於公、社兩個極右政黨,從而達到公、社兩黨篡奪香港政制主導權之目的。

  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國家主權集於中央,而不像聯邦制主權在地方。香港的公、社兩黨以至反對派中的另外一些人,要取人大行使主權而代之,這叫奪權或篡權。

  歷史經驗告訴人們:要奪權或篡權,必須要有藉口,否則“師出無名”,必敗。公、社黨的藉口是:人大決定不民主,要由香港市民投票決定,並自命之謂“公投”。

  但“公投”是有憲制基礎的政府行為,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義,由憲法或憲制性法律規定。我國憲法及香港特區基本法均不設“公投”制度,無“公投”機制。公、社兩黨搞“公投”毫無法律依據。雖用“變相”修飾之,但“變相公投”也屬非法之舉。所謂“五區公投”,指的是全港“公投”,這是搶權、奪權、藐視中央主權而奪之的違憲之舉。香港是中國一部分。要“公投”,也要13億人民一起來投,怎麼能由並無主權的地方以“公投”決定取代中央行使主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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