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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宏明:ECFA兩岸特色 如何雙贏 | |
http://www.CRNTT.com 2010-01-08 00:38:51 |
ECFA究竟是CEPA還是FTA 基本上,台灣內部擔心台灣在“一個中國”架構下簽署ECFA,主要是因為大陸在去年12月之前一再以推動兩岸CEPA(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或類似CEPA,作為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推動“兩岸經濟合作機制”之參考模式,而2002年1月25日CEPA的五項“磋商原則”之一是:“符合WTO的規則和‘一國兩制’的原則,是國家主體同其單獨關稅區之間的經貿關係安排。” 至於,今天台灣所推動之ECFA究竟係比較像中港澳CEPA,或比較類似普世常見的FTA(自由貿易協定)?對此爭議,我們可以從大陸商務部對CEPA的說明,以及CEPA如何“符合WTO的規則”加以分析。 對CEPA的說明,大陸商務部強調CEPA是大陸迄今為止對外簽署、全面實施並完成WTO審議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是目前內地對外商簽的開放程度最高的自由貿易協定,也是香港實際參與的唯一的“自由貿易協議”。換言之,在大陸對於CEPA的定位,即已經定位為“FTA”。 究其原因在於,目前在WTO架構下仍為有效的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多數為FTA。至於協定名稱多數直接用FTA;但亦有用ECFA(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者,例如東協與中國、東協與印度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另有用CECA(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者,例如印度與新加坡全面經濟合作協定;有用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例如香港、澳門與中國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或用CEP者(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紐西蘭與新加坡緊密經濟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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