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觀察與思考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兩岸互相派設綜合性辦事機構正反觀

http://www.CRNTT.com   2009-05-09 08:36:27  


馬英九昨天一大早親自蒞臨海基會慰留江丙坤。
  中評社北京5月9日訊/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登載評論員富權文章“兩岸互相派設綜合性辦事機構正反觀”,全文 如下: 

  在名咀和媒體呼籲下,馬英九昨日終“拿出誠意”,以親往海基會訪視的方式,挽留江丙坤。而拿足了面子和里子的江丙坤,也公開表態將會顧全大局,打消辭職念頭。看來,這場“辭職大戲”,終可正式落幕。國民黨避過了一場內訌式裂損,馬團隊中人藉“江下吳上”為馬英九兼任黨主席掃平道路的計劃受到挫折。當然,江丙坤也須從中吸取教訓,注意自己“溢出本身職權”的問題。

  馬英九在訪視海基會時,也拋出兩岸互設機構的議題。他指出,近陸客來台人數越來越多﹐是不是到了可以考慮雙方在某些項目上互設機構的問題。儘管過去很早的時候﹑第一次江陳會就有提過﹐但那時時機還不是很成熟﹐現在是否成熟仍可討論﹐但眼看業務越來越多﹐需要協調的工作越來越廣﹐為了讓情勢能按照規劃進行﹐也許可加以考慮。

  “陸委會”對馬英九所指示迅速作出了反應。“陸委會”發言人劉德勳指出,兩岸各項可能的發展都有準備﹐當然也思考過互設辦事處的可能性。第一次江陳會談時﹐海協會也曾當面提出這項建議﹐希望兩岸能互設簽證發放機構﹐但因為時機不成熟而作罷。兩岸簽署的九項協議中﹐已經規畫由各業務主管機關間建立溝通平台﹐單一議題間的溝通問題不大。現階段應該思考的﹐是規畫綜合性辦事機構的設立。至於是否由海基會與海協互設,他僅表示海基會與海協會互設辦事處是有法源依據的。

  實際上,在台灣方面,這確是有此法源依據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條就規定,“為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前項設立許可事項,以法律定之”。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四條亦規定,“本會之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並稱視業務需要,在海外及大陸地區設置分事務所”。 


【 第1頁 第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