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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特權擺明處,建立可執行的反貪制度

http://www.CRNTT.com   2009-03-13 10:04:56  


香港廉政公署致力打擊於香港一切貪污活動,以三管齊下的方法結合執法、防貪及社區教育使香港成為國際知名的清廉城巿。(資料圖片)
  中評社北京3月13日訊/《南方周末》日前登載丁學良文章“將特權擺明處,建立可執行的反貪制度”,文章說,中國是轉型社會,又是快速發展的國家,每天都出現新現象,法制嚴重滯後,這是腐敗蔓延的基本原因之一;從漸進改革的思路來看,有分寸地把特權作明文規定,把它們公布於眾,劃分界限清楚之後,對腐敗進行嚴厲懲罰,才能逐步縮減腐敗的領域。全文如下:

  在通俗的理解中,特權和腐敗總是連在一起。這種認識既不够準確,更不够深入。從觀念上區分開兩者,至少有兩個重要意義。一是有助於比較客觀地對比改革前後,更有歷史感地看待迄今三十多年的得失。我耳聞目睹的最流行說法之一是:改革開放以前,即使其他方面很差,至少有一點比現在好多了,那個時代沒有腐敗,現在則腐敗得不得了。真是這樣嗎?

  從社會科學比較研究的角度區分特權與腐敗,其更重要的意義,是有助於在反腐敗的制度設計上,找到一些更有效的辦法。

特權不公平,但更易於控制

  講反腐不能太哲學化,要有技術上的可操作性。“特權”英文是privilege,指正式的,要麼是公開的、要麼是有據可查的特殊利益或權力,以法律、政策或其他形式正式規定下來的。這種利益或權力是由特定的對象(個人或團體)所享有,其他的個人或團體無此待遇。

  腐敗則是指違反法律或政策等正式規定,而獲得額外的利益或權力的行為。它們肯定是不合法的,乃至是犯罪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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