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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大屋頂 兩岸共圖強

http://www.CRNTT.com   2009-01-28 00:21:27  


 
    “一中屋頂”合作架構機制

  兩岸皆承認台海現狀是中國內戰所遺留的問題(註1),當前兩岸沒有主權統一問題,而只有結束敵對狀態問題。根據兩岸協商進程先經濟後政治時間表,本文試擬一個“兩岸一中架構”作為即將政治談判的議題參考。

  兩岸在“一中屋頂”架構下,確立北京和台北的關係是國家主體和交戰團體兄弟定位。“一中屋頂”即是整個中國,是中國主權代表符號,是兩岸政府統治轄區權力的源頭。“一中屋頂”建構,在不變兩岸現狀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北京)和“中華民國”(以下簡稱台北)之上層,經由兩岸協商制訂“中國主權憲章”,作為中國主權最高法律,並設立“中國最高人民會議”(以下簡稱最高會議),作為整個中國主權象徵代表,其不代表治權。在法理上北京、台北兩政府統治轄區的權力來自最高會議授予。在最高會議法律框架內,兩岸法律地位平等,可稱“北京中國”和“台北中國”。

  “最高會議”由北京和台北選舉具有主權象徵意義的代表(北京轄區省、市、自治區及港、澳特區,每一省(區)選代表兩人,台北轄區由北、中、高三直轄市及台灣省(包括金馬)各選兩代表)共76席組成;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作為整個中國的主權象徵元首。其職權不涉治權事務,僅為國家主權代表象徵,類似馬來西亞聯邦的“最高元首”(註2),對外代表中國主權,對內任元首禮儀。並設主席府,主席府內設國家檔案室(管理有關國家主權永久檔案)、秘書室、禮賓室、行政室等業務功能機構。

    從國際法理看“一中屋頂”架構

  根據承認國際法,區分為對“國家承認”及對“政府承認”,對國家承認是對國家主權承認,既經承認不能撤回;對政府承認是承認其為“有效統治”所轄區的法人代表,對政府承認隨時都可以撤銷承認。一般國際上一個國家的主權和治權是同一的,對一個國家承認同時也對政府承認。在此意義上,一個新國家對中國“國家”承認僅是“國家主權”承認,不含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的政府承認,應指明所承認的政府是北京或者台北。對政府的承認方面,凡已承認“中國”的外國政府,只須明確指出承認北京或台北即可;若是尚未承認“中國”的外國政府對中國行外交承認時,同時承認中國和承認與建交談判的政府即可,無須指明北京或台北。

  在“一中屋頂”架構下,兩岸應建立外交協調機制,對重大外交政策應取得一致對外。

    “一中屋頂”與台灣未來發展路線

  (一)可行性評估

  “一中屋頂”架構現在就實施條件還不成熟,但並不是說將來不可行。大體說現已出現一個有利的客觀環境,能不能做,將取決於北京和台北能否取得內部共識和有一個處理這個問題的正確理念。

  對北京來說,內部仍有鷹派認為台灣問題處理,北京握有主動權,可以全盤掌握,處於優勢有利的地位,不須對台讓步;等台灣的國際外交走投無路,內部經濟不能支持時即可順利迫台灣就範。胡錦濤似乎有意從根本上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內部無共識,他也不敢斷然處理。問題是早解決比晚解決好:

  一則台灣門問題牽累到中國崛起的戰略,一天不解決,對內和對外都須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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