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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客跨境到澳門挑釁 自取其辱

http://www.CRNTT.com   2008-12-22 12:45:08  


香港政客跨境到澳門鬧事,沒想到自取其辱。
  中評社香港12月22日訊/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永逸的評論文章,作者認爲澳門“警方依法採取措施維護社會安定大快人心”。文章内容如下:
 
  人民大眾開心之日,就是反華毀港亂澳分子難受之時。正當五十多萬濠江兒女歡慶澳門回歸九周年,也正當香港、澳門居民分別喜迎中央竭盡全力拿出多項措施幫助香港、澳門渡過難關,促進經濟發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之際,香港的二十幾名自命為“民主派”的政客,應澳門也是自命為“民主派”人士的邀請(按香港報章報導,這些香港“民主派”政客在行前的記者會上宣稱,他們是應“新澳門學社”的邀請前往澳門為其舉辦的遊行“助威”的,這就戳穿了“新澳門學社”成員所詭稱的這些香港“泛民”政客是自發來澳的推卸責任之詞),跨海前來澳門“贈慶”。結果,被澳門警方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拒絕其入境,並原船遣送他們返回香港。由於在這些香港“泛民”政客抵達澳門碼頭之時,有分發起遊行活動的澳門一個並未註冊的政治團體的負責人,正在碼頭以粗暴的手段對待抗議香港“泛民”政客來澳搗亂的群眾,擾亂“澳門大門”的秩序和安寧,更是證明了澳門警方的做法是正確的,是為了維護澳門特區的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讓澳門居民安居樂業。 

  香港“泛民”政客跨海來澳的唯一目的,是衝著澳門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工作而來,參加其澳門的“志同道合”者所發起的遊行,並介紹傳授他們當年反對香港特區為二十三條立法的“經驗”,指導澳門的“同道”如何破壞立法工作。這是因為,香港、澳門兩特區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是兩特區的憲政責任,也是填補當地法律空白 ,彌補國家安全漏洞的正義行為。香港“泛民”政客看到澳門的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進行得很順利,受到絕大多數居民和社團的支持,能夠按期保質地完成立法程序,這就使他們感受到了“唇亡齒寒”的威脅--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成功立法,必為香港的為二十三條立法工作樹立榜樣,這就必定會堵死反華毀港分子要作外國反華勢力的“馬前卒”、透過香港“橋頭堡”向中國大陸進行“和平演變”、“顏色革命”的“路”,使他們感到十分的心“寒”,因而就以百倍的仇恨、千倍的瘋狂,捋起衣袖赤膊上陣,親自跨海來澳,企圖幹擾、破壞澳門的立法工作,幹預澳門的內部事務。正因為這些香港的政客卻對澳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中的一些規定自動“對號入座”,就更加證實了他們平時的一些所作所為,其實就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針對的損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因此,澳門警方拒絕他們入境,是執行“內部保安綱要法”第十七條第四款“阻止對依法被視為不受歡迎、對內部保安的穩定構成威脅,或被視為涉嫌與包括國際恐怖主義在內的跨境犯罪有關的非本地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將其驅逐出境”的規定的職務行為,是在澳門的境內對非澳門居民行使“屬地原則”的法治行為,而絕非如香港“長毛”梁國雄所說的澳門二十三條立法竟限制他們入境,連澳門“以外”也管到了。“長毛”梁國雄不在香港好好的呆著,卻跑來澳門向澳門的法治作出挑釁,澳門的治安警察也就有權依法拒絕其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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