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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居民在大陸權利義務實踐分析

http://www.CRNTT.com   2021-07-19 00:05:16  


 
  首先,充分尊重台灣居民在大陸的治理主體地位,充分發揮其主體性。推動同等待遇和公民權利義務實踐需要法律賦權和政策支持,需要政府機關的積極有為,但更為重要的是不能僅僅將台灣居民視為法律和政策的客體即管轄的對象,要考慮到台灣居民切實的感受與需求,要認知到台灣居民作為權利義務實踐主體的地位,充分利用台灣居民的主體性和積極性。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與祖國和平統一的進程中,大陸的法制建設和政策實踐處於量變和質變的迭加發展狀態,隨著越來越多的台灣居民來大陸創業、就業、學習和生活,大陸相應的法規、政策等可能滯後於形勢發展實際,而來自於台灣居民的切身訴求與實質參與就能夠使得相關的法律適用、政策規定等更具有廣泛性、針對性和可行性,也逐步促進國家治理能力的提升與治理體系的完善。而且在保障和增進台灣同胞權益的實踐中,台灣居民具有較強的權利意識和參與能力,在大陸積極爭取改善境遇,也在一定程度上誘發了政府的政策創新,逐漸讓法律適用和政策舉措更加全面。在大陸的台灣同胞已經從早期較為單一的台商群體擴展為包括台青、台生等在內的多元群體,其相應的權益和訴求也逐步分化,大陸經濟社會發展也日新月異,從投資擴展到就業、就學、生活及公共參與等領域所涉及的利益群體和參與主體逐漸多元化,以“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為主體的專門法規已經不能完全覆蓋在大陸的台灣居民權益事項。因此,立法機關、行政部門、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等應充分容納台灣居民的主體多元性、參與積極性和訴求多樣性,逐步擴大治理主體範圍。

  其次,合理處理台灣居民的屬地化管理和服務,基於戶籍地、住所和居所等構建台灣居民權利義務實踐的屬地管理模式或者委托管理模式。就當前的制度規定而言,袛有擁有大陸戶籍的台灣居民才能充分實現公民權利義務及同等待遇。相當多的在大陸的台灣居民並不擁有大陸戶籍,在具體空間上是附著於住所或居所的,而公民依據住所和居所管理制度所享有的社會福利、公共服務及其便利程度都要低於戶籍人口。因此,大陸方面可以考慮對於台灣居民權利義務實踐的屬地管理靈活處理:一方面,將住所、居所的屬地管理比照戶籍地管理模式,台灣居民在大陸住所、居所地的權利義務實踐、所享有的社會福利及公共服務等可以參照戶籍人口的公民權利實踐和同等待遇;另一方面,對於台灣居民在大陸住所、居所和戶籍地的登記條件和准入資格以及相應權利義務實踐的處理標準應比大陸流動人口更為靈活和寬鬆,因為大陸流動人口在其戶籍地能夠充分實現其公民權利義務。在具體操作上,鼓勵台灣居民按照《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和戶口管理規定等辦理暫住登記、居住證及戶籍登記事項,並參照戶籍人口逐步享受對應的社會福利和公共服務,如台灣居民在大陸居所地辦理暫住登記後即可享受基本的社會保障、就業權利、教育權利等,辦理居住證後逐步享有與戶籍人口同等的居民待遇,全面放開台灣居民在大中小城市及建制鎮的落戶限制,合理確定特大城市落戶條件,在積分落戶制度中對於台灣居民的身份進行加權賦分。

  再者,妥善利用台灣居民的大陸相關證件的區分功能,基於台胞證、居住證和大陸身份證的功能差異構建分層治理機制。台胞證最初的功用僅為台灣居民入出大陸的旅行證件,隨著越來越多的台灣人在中國大陸長期居留生活,台胞證已經成為台灣居民在中國大陸的合法身份證明及法律證件,台胞證在實際效果上已經是應用範圍最廣泛、最普及的特殊身份證。台胞證也能夠與台灣居民在大陸具有中國公民權利義務這一規範相對應,客觀上確證了台灣居民即是中國公民,因此可以作為台灣居民在大陸具有作為中國公民權利義務的法律證明和證件,未來可以以台胞證作為依據在全國層面構建台灣居民管理與服務的統一協調機制。而居住證則證明台灣居民在某地有了較為穩定的居留事實。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將依法享受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勞動就業、參加社保等六大基本公共服務,而各省區市則結合地方實際出台相應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居住證具有一定的戶籍權益替代功能,而且居住證提供的福利和服務越多,地區差距越小,戶口戶籍的吸引力就越小。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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