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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熊玠籲中國善用國際法護南海權益

http://www.CRNTT.com   2016-03-19 00:22:49  


 
  結束語與挽救辦法的建議

  我有一個結束語以及另一點挽救辦法的建議,須要交代。

  第一,這次菲中較勁,無形顯示出菲律賓比較善於運用國際法(甚至於鉆漏洞)而佔了上風。譬如,它明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歷史水域”並無規定,卻特別在此點上大作文章;也特別申請仲裁法庭對中國“歷史水域”的主張作出審核與裁決。中國如果反駁指出本問題(“歷史水域”)按照公約的序言所告誡,應以習慣國籍法準則與原則為準(已如上述),則可跳出菲律賓所設的陷阱。可惜中方的立場文件沒有如此做。所以,這個經驗表明:在護衛國家權益上,妥為運用相關國際法,是不可疏忽的自衛武器。

  第二,按照目前該仲裁法庭程序的發展,在它第二階段對於牽涉法理實質問題作出裁決時,也很可能還是中方敗訴。按照上述第七附件第11條,這個裁決是不可上訴的。既然如此,那麼中方如嚥不下這口氣,是否還有任何辦法來補救甚至翻案?我的答覆是:有。說簡單一點,仲裁法庭的最後裁決,本來就可能有解釋與執行的問題發生的。所以中方盡可在解釋與執行問題上下功夫。茲解釋如下。

  按照公約第七附件第12條,任何一方如對仲裁法庭裁決之解釋或執行有“爭端”,首先,可提請該仲裁法庭作出相應答案;再者,任何這種爭執,可“提交【本公約】第二八七條所規定的另一法院或法庭”處理。也就是說,按照這二八七條規定,可以將這所謂“解釋或執行”上的爭執提交它指明的四個司法機構的任何一個。其中包括“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與按本公約附件六成立的“國際海洋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即中方有自由以書面聲明方式“選擇”“國際海洋法法庭”(或其他三者的另一個機構)以解決解釋和執行的爭端。這樣,中方就可以將此爭端帶到該法庭(院)求助。這裡我要加一腳註:在技術上,這個爭端雖是由於上述仲裁法庭裁決的解釋或執行而生,但實質上是中國與菲律賓兩國之間的爭端。按照附件六的33條,這個新法庭的裁判將對中菲雙方有“確定性和拘束力”。

  如果“國際海洋法法庭”接過中方的提案而認為似此中菲有關“歷史水域”的糾紛,按照海洋法公約序言的告誡應屬習慣國際法的領域(見上),那麼這樣的“解釋”豈不給中方一個“翻案”的機會?根據附件六的第28條,如菲律賓拒絕出席應訊,也可視之為“不到案”;中方仍可以請求法庭“繼續進行程序並作出裁判”。法庭這樣達到的裁判,根據第33條,是有“確定性”的;爭端雙方(包括不到案的菲律賓)“均應遵行”。

  總結語:如此以法律途徑“回敬”菲律賓,比期望中菲以雙方談判解決方式要優越。原因是:中方期望的雙方談判方式,菲律賓儘管可以拒絕出席。但如果中方按照公約二八七條規定,選擇去尋“國際海洋法庭”“解釋”的方案,那麼如果菲律賓拒絕出庭應訊,該法庭仍可以單方“不到案”辦法開庭,並達到一個對菲律賓仍然有約束力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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