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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石屹捐款哈佛理據服,捐國內高校才犯傻

http://www.CRNTT.com   2014-07-25 11:28:17  


對照中美高校基金能發現,不捐給中國高校才是正常理性
  中評社北京7月25日訊/“潘石屹捐款哈佛”的消息在國內引起很大關注,針對一些人“為何不捐款給中國高校?”的議論,網易新聞另一面第1117期文章 《潘石屹捐款哈佛理據服,捐國內高校才犯傻》表示,只要是理性的捐贈者,自然會選擇把錢捐給專業投資人運營、不受官僚操縱、效益良好、尊重捐贈者意願的美國高校基金,而非衙門冗員經營、政府直接插手、只會等米下鍋的中國高校基金。

  “潘石屹捐款哈佛”的消息又引得中國人議論“為何不捐款給中國高校?”。在仔細比較了中美兩國高校捐款基金的運營機制後,有健全理性的人,估計都不會選擇把錢捐給中國高校。

  一,在美國,捐款人是高校捐款去向的實際決定者;在中國,捐款人無法真正控制高校捐款去向,實際決定者是民政部門等“主管單位”

  在美國,當捐贈者向高校捐款時,他們有權行使如下決定權: 如何分配由管理機構管理捐贈資產所產生的收益和決定基金如何使用。大多數捐款的分配受制於捐贈者作出捐贈時在相應的條款中約定的特定目的。捐贈者在捐贈時不指明如何使用捐贈收益是很少見的事情。即使高校基金會方面認為束縛太苛,也只能先與潛在捐贈者協商捐贈條款:當一項限制條款超越了它的目的,學校有權協商或修正這些限制條款。有些高校在使用捐贈財產時要先向捐贈者申得同意:學校在按照捐贈者原有要求時若無法合理使用基金,有自行修正裁量權。凡此種種,捐款的去向、用處大都是捐款人說了算。而中國高校基金會僅僅要捐贈人慷慨解囊,解囊後資金流向的最有力實際決定者是政府民政部門和教育部門這些“主管單位”,捐贈者本人的意願很難真正落實。

  二,美國高校基金會的運營主體是投資委員會或投資管理公司,是以高效的市場邏輯運營;中國的高校基金會大多是“發展聯絡辦”、“外聯辦”換塊牌子,運營主體是行政機構,是以低效的官僚邏輯運營

  在美國,高校基金的管理可以通過一個專業投資人組成的投資委員會(如“耶魯大學投資委員會”)來實現,或通過一個投資管理公司(如“哈佛大學資產管理公司”、“斯坦福管理公司”)來實現。無論是投資委員會還是投資公司,美國的高校基金是被專業經理人作為市場經營實體來運作。在中國,許多高校基金會同時也就是高校“發展聯絡辦”、“外聯辦”,即“一套班子,兩塊牌子”。高校基金會表面上是獨立的非盈利法人,實際上是行政部門衍生出的“事業單位法人”——公立高校中的一個職能機構。更理想的捐款對象,自然是一個除了不盈利主導外和正規公司沒大區別的經營實體,而非方方面面都和官府衙門沒區別的行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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