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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海波嫖娼”該不該被示眾 | |
http://www.CRNTT.com 2014-05-19 15:36:30 |
“黃海波嫖娼”不該被示眾 2014-05-19 07:45:05京華時報 作者王剛橋 基於保障人權與保護人格尊嚴的考量,對黃海波及涉案賣淫女的隱私進行保護,與對賣淫嫖娼的違法性評價並不衝突。 “國民女婿”黃海波嫖娼事件近日成了輿論熱點。名人+醜聞+性,三重傳播熱點交相刺激之下,萬眾矚目並不令人意外。有主張“嫖娼合法化”者,從制度層面對此案提出質疑。但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仍未修改之前,警方依法對嫖娼者進行治安處罰,無可指責。 “黃海波嫖娼事件”的執法問題在於,黃海波作為治安管理處罰的對象,在已經接受了行政拘留等處罰之外,還有無義務接受“輿論示眾”的額外懲罰?在媒體上,事件被詳細披露,甚至一名據稱是黃案中涉嫌賣淫的女子也被曝光了正面照片。目前雖不清楚警方在這些信息披露中扮演了何種角色,但內部司法文書連同案卷照片均被上網,顯然非普通公眾所為。如果警方不是這些信息的披露主體,在被處罰人隱私被洩露的事實面前,恐也有保管不善的嫌疑。 當然,黃海波系知名演員,這類“公眾人物”應受到較普通人更為嚴格的公眾監督。而另一種支持公開的論據則在於,《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了“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既是公開執罰,何來侵權之說? 這些觀點看似有理,實則不然。《治安管理處罰法》不但明確處罰應“公開、公正”,也宣示實施處罰應“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賣淫嫖娼者違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僅限於法律明示的責任。賣淫者和嫖娼者的人格尊嚴及其他合法權利,仍受法律保護。執法實踐中,公安機關通常並不公開賣淫嫖娼者的詳細信息。曾有地方公安部門因未盡注意義務,而令幾張涉嫌賣淫的失足婦女指認現場的照片流落到了網上。其時,輿論齊聲指責警方的行為系對失足婦女的“網絡示眾”。以“黃海波嫖娼事件”的輿情傳播來看,“示眾”範圍之廣、影響之深,更有甚之。 《治安管理處罰法》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黃海波嫖娼已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即承擔了他的法律責任,基本實現了“過罰相當”。而“網絡示眾”遠遠超出了法律的範疇。如果這一行為被默許,本著執法公平,是否每一起賣淫嫖娼案件均應對社會進行詳細公開? 基於保障人權與保護人格尊嚴的考量,警方理當對“黃海波嫖娼事件”中的警方內部信息披露展開調查。若有人違法違規,理當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警方無違法違規行為,也應主動採取措施,對黃海波及涉案賣淫女的隱私進行保護。這種保護,與對賣淫嫖娼的違法性評價並不衝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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