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 |
給父母家裝個考勤機? | |
http://www.CRNTT.com 2013-07-05 09:32:25 |
給父母家裝個考勤機? 有個貌似已經開始實施的法律叫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其中規定了孩子要“常回家看看”之類的條款,這事兒讓人很是糾結。 關於這樣的法條到底能有什麼用,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值得懷疑的。比如說在如何定性、定量方面,這個“常常”就是個問題。一周、一個月、半年?當然了,一年才去一次怎麼也說不上是“常常”。可法律這東西最重要的特性之一就是可以預測性,就是說犯法之後大家要知道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不能定量的法律往往就不是真正可以實施的法律,或者是某種能成為“筐”的法律,想怎麼自由裁量就怎麼自由,成為了法官某種特權。 實際上我們想想這個法條怎麼舉證也夠讓人頭疼的,估計您就是去看父母,大概也不會留著來回的車票或者購物發票,而且要是雙方萬一對簿公堂的話,一方說我去了、另一方說你小子沒見人影,這事兒恐怕就只能在父母家裡裝上指紋打卡機才能實現取證,莫非是最近這東西銷量不好,需要行政推廣不成? 說起舉證困難這件事,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這種法條基本上不是給一般人使用的,而是給到法院提起訴訟的老人使用的,可以作為判罰的依據,要是您自己不回去看老人,只要您父母沒意見,法律在這裡是不會主動作為、由警察或者居委會大媽押送您去父母家的。這話當然是有道理,只是這裡面還有一個問題存在。 看望老人包括尊老愛幼啥的在社會上基本屬於道德層面的東西,虐待老人觸犯法律是沒錯的,但是否“常常”之類的東西,基本是一個個人生活環境與家庭默認的關係,是由道德層面來調節的,法律在這方面應該處於無為的狀態,甚至道德本身也不能帶有處罰性質,而是通過獎勵來提倡,而不能通過處罰來防止。用道德層面的東西上升到法條,這真說不上法制觀念有多少進步。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