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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千帆:辛亥革命與中國憲政

http://www.CRNTT.com   2012-12-05 14:40:17  


 
  其次,憲政國家是民主國體,因而要求自由、普遍、平等、直接的選舉。民主不只是選舉,但是離不開選舉。民主的實質是讓人民通過選舉組建政府、統治自己,任何貨真價實的民主國家都必須讓廣大選民自由選舉其領導人和民意代表;政府不得干預選舉,否則就必然蛻化為政府統治和壓迫人民的專制。作為形成並表達選民意志的機構,政黨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自由產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組織和運行,不受政府或任何黨派的干預或壓制。為了代表最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選舉權必須盡可能普遍;除非基於心智發育或精神狀態等和有效行使表決權直接相關的因素,不得剝奪或限制選舉權,尤其不得基於種族、性別、財產、教育程度等不相關因素限制選舉權。候選人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具體條件自由產生,政府不得規定人為篩選的自由裁量權。候選人和選民之間的自由交流必須得到保障,不得規定不必要的競選限制。選民投票不得受到任何人或組織的恐嚇、脅迫、賄賂或其他方式的非法影響,法律應禁止任何舞弊行為。鑒於間接選舉容易產生賄選,選民在原則上應投票直接選舉產生代議士和行政負責人。所有選票應得到如實清點和記錄,並保證同等分量(“一人一票”)。 

  民主國體要求文官治國。民主意味著國家由最終對選民負責的文官統治,而不是可能用武力將自己或特定黨派的意志強加於人民之上的軍人統治。軍隊必須由國家統帥,向全體國民效忠,而不得隸屬於任何個人或組織。戰爭與和平由代議機構決定並宣布。 

  再次,憲政國家是法治國體,而法治原則要求適當的政府分權。政府統治的合法性來自民選代議機構通過正當程序制定的普適法律,任何沒有法律授權的政府行為一律越權無效。要保證法治,政府權力不能集中於任何一個機構,否則既無法防止這個機構制定或實施惡法,也無法保證這個機構會遵守並實施良法;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必須由相互獨立的不同機構掌握,並最終僅對選民負責。 

   法治國體要求實行司法獨立。法官是社會良知的化身,也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保障,法官的腐敗意味著社會的全面腐敗。為了保證公正審判,司法機構必須被賦予獨立地位;法官獨立判案,憑自己的良知對法律負責,不受任何個人、社會或政治勢力干預,除非經由正當程序被認定犯罪或嚴重行為不當。為了保證司法獨立,法官在任職期間的待遇不得受到實質性減損。

  最後,憲政國家是聯邦國體,因而強調地方多元自治。地方自治是民主與法治的必然要求。由於地方政府更貼近地方選民、更了解地方情況和需要,凡是地方有能力妥善解決的事務應盡可能保留給地方管理。尤其對於地方差異顯著的大國,中央統一規定的地方制度必然造成“一刀切”,抑制有益的地方改革嘗試和競爭。在符合民主、法治和權利保障等憲法原則的前提下,地方有權通過立法管理本轄區的事務,並有權設計適合當地需要的具體政治與法律制度。中央不得干涉屬於地方立法權限內的事務,中央和地方的權限爭議由司法性質的機構解決。中央或上級政府有義務通過司法機制保障地方選舉的合法性,但是不得干預地方選舉,地方代議機構和政府負責人由當地選民自由選舉產生。

  2.國家統一與族群和睦的憲政基礎 

  中國一直對“喪權辱國”的百年歷史耿耿於懷,將國家主權、殖民地回歸、台灣統一作為至高無上的目標與衡量政權合法性的首要標準。而民主國家一般尊重地方人民意願,國家的統分合離並非一成不變的既定目標,而是取決於主權形式為全體人民帶來的福祉。專制國家的臣民本是政治奴隸,無論是本族還是外族統治都改變不了其受奴役的實質;“國家”之於他不過是一個大而無當的虛榮符號。但吊詭的是,雖然所有野心勃勃的專制者都不遺餘力擴張版圖,專制卻無法維繫真正的統一。1949年雖然結束了戰爭、統一了絕大部分版圖並最終收回香港、澳門,但是並未從根本上解除國家分裂的隱患。通過高壓政治帶來的表面統一本身就已埋下分裂的種子,高壓稍一鬆動就會遭到反抗並結出分裂之果。在經濟和軍事實力迅速飈升的表象慫恿下,在長期扭曲的歷史教育和輿論灌輸誤導下,國民的民族主義意識迅速膨脹,新疆、西藏、台灣、南海……都可能成為分裂和戰爭的導火索。和中國憲政一樣,中國統一大業遠未完成。

  事實上,不實行憲政,中國無法實現真正的統一和長治久安:中國的統一便是建立在專制和暴政基礎上的苟且偷安,進而為更大的分裂和流血製造隱患。究其根本,和中國內地的社會危機一樣,中國周邊的分離主義“危機”是專制體制帶來的執政不善和濫用公權造成的;橫行霸道的地方官員不懂得尊重當地人民的信仰自由和經濟利益,盡欺壓掠奪之能事,必然鬧得怨聲載道、離心離德。然而,在輿論受壓制的環境下,地方“土皇帝”會把責任都推卸給“藏獨”、“東突”、“台獨”,誇大“分裂主義勢力”的危險並從中得到更多的中央“維穩”投資。在目前的執政體制下,誰也承擔不起“國家分裂”、“民族罪人”的罵名,誰都指望用武力壓制由制度造成的分裂隱患,在自己任內維持表面和平,但是這樣的“和平”會醞釀更大的動亂,這樣的“統一”會加劇分裂。經濟和軍事強大至多換來一時的畏懼和沉默,但是既然不能收服人心,以後則有更猛烈的爆發。

  只有憲政才能為中國實現真正意義的統一,也只有憲政才能贏得世界對中國發自內心的尊重。要成為世界各國普遍承認的文明大國而不是戰爭威脅,中國必須以文明的方式擔當大國應有的一份責任,而一個專制政府不可能承擔這一使命,因為專制是野蠻的;即便它在外國友人面前彬彬有禮,也不能掩蓋對本國公民的蠻橫無理,更何況在日常待人接物中難免流露出專制固有的輕浮和淺薄。因此,要讓中國成為受人尊敬的大國,中國人首先要承擔現代公民的責任;只要國人一日不完成道德與政治人格的重建,世界就不會看得起中國,中國的“主權”地位就只能是讓世人恐懼的野蠻象徵,中國的“統一”也只能是暴力維持的暫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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