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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國籍迷局

http://www.CRNTT.com   2012-08-31 08:42:16  


 
  現階段我國不宜確立雙重國籍制度

  戴瑞君

  2012年4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出入境管理法》(草案)時,部分委員提到“雙重國籍”問題,經媒體報道後掀起了一輪關於“中國是否應確立雙重國籍制”的熱議。筆者認為,我國現階段仍不宜確立雙重國籍制。

  首先,單一國籍制更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特別是維護國家的司法管轄權和司法主權。中國一些腐敗分子及其家屬能夠較為容易地獲得外國國籍,一旦承認雙重國籍,這些人及其家屬成為外籍人員,其向境外轉移違法所得乃至外逃會變得更加容易。即便腐敗事發來不及外逃,他們也可以尋求外國政府的庇護,引起我國與相關國家行使司法管轄權的衝突。此外腐敗資產的大量外流,則將致我國蒙受嚴重的經濟損失。一些出賣國家利益的人會因獲得雙重國籍而更加有恃無恐,我國的國家利益也將受到嚴重損害。

  其次,就個人而言,單一國籍較雙重國籍制其實更有利於維護海外華人的利益。獲得外國國籍而不再持有中國國籍,可以保護海外華人在外國既有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在因其血統遭到不公正待遇時,可以更充分地尋求當地的司法救濟。當中國與相關國家的利益發生衝突時,具有外國國籍的華人因其法律地位可以少一些究竟該向哪個國家履行義務的困惑。而入外籍後不再持有中國國籍,也有利於有資質的海外華人在相關國家的政治、高科技等核心行業尋求職業發展,減少受到相關國家關於忠誠度的質疑。

  呼籲確立雙重國籍制者以歐美華人為主,以學有所成、希望歸國服務者為代表。他們的現實需求主要包括回流後的家庭安置、子女就學,創業、就業手續等方面。雙重國籍制確實可以在這些方面為其來帶較大的便利。然而,雙重國籍制在滿足其需求的同時所帶來的弊端卻是需要花更大的代價去彌補的。基於單一國籍制和雙重國籍制的利弊分析,在二者之間不應作出非此即彼的簡單化選擇,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海外華人的正當需求。

  實踐中相關部門已經採取了許多務實、靈活的做法。我國政府為引進海外人才,已向一些外國人頒發永久居留證,並增加了“人才引進”類別的簽證。一些地方政府為引資引智,已在相關政策中納入了“國民待遇原則”。這些舉措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海外華人回國就業、子女就學、簡化手續等方面的需求。

  之所以出現一些事實上的雙重國籍現象,全國人大常委會部分委員分析了兩方面可能的原因,一是個人在取得外國國籍後不報告,我國政府無法知曉其新的國籍狀況;二是外交部門與公安部門的信息共享不及時,沒有及時注銷中國國籍。

  查明第一類情況的成因還要從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以下簡稱“《國籍法》”)的相關規定入手。《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該法第14條同時規定:“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也就是說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即定居國外並取得外國國籍而喪失中國國籍的人,無需根據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喪失或者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手續,其國籍變動即可生效。因此代表委員提到的因“個人不報告”而具有雙重國籍者,根據現行《國籍法》,其責任並不在個人。對此,應從完善《國籍法》的配套制度建設著手,可以法規或部門規章的形式規定:定居國外並因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而喪失中國國籍者,其國籍變動無需經申請或審批即可生效,但當事人應向中國的主管部門通報或進行登記。

  造成事實上雙重國籍的第二類情況主要涉及技術問題。為此,新通過的《出入境管理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統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實現有關管理部門信息共享。”相信這一安排將有效防止因信息共享障礙而造成的雙重國籍問題。

  來源:2012年9月1日出版的《環球》雜誌 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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