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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為何能管中國犯人

http://www.CRNTT.com   2012-01-17 11:16:31  


 
  對危害人類的國際犯罪,每個國家都可以進行審判,這是司法管轄權重的普遍性原則

  除去以上原則,對於侵害各國共同利益,對人類造成危害的國際犯罪,不論發生在哪個國家,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國籍如何,每個國家特別是犯罪所在國均有權對其行使刑事管轄權。具有非屬地、非屬人、非保護性的特征。

  二戰後,國際社會訂立的許多條約都以普遍管轄權作為基本原則。如1958年《公海公約》、1970年《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1973年《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1979年《反對劫持人質的國際公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8年《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等。加入相關公約後,國家便有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色列就曾依靠普遍性原則審判了德國人納粹艾希曼,後者既不是以色列人,罪行也發生在以色列建國之前

  普遍性管轄權的典型案例要屬以色列對艾希曼的審判。1961年,以色列情報機關從阿根廷綁架回國的艾希曼,被以色列法院判處死刑,但其隨後上訴即稱,自己不是以色列人,犯罪地不在以色列,而犯罪行為實施時以色列尚未成立,法院無管轄權。而以色列最高院於1962年5月確認了以色列對戰爭犯罪的普遍管轄權,駁回上訴,後艾希曼被絞死。

  ■ 屬地原則最關乎主權且最具操作性

  ——屬地原則之所以被普遍認可,一方面因為關乎司法主權獨立,一方面也因為屬地原則在實際操作中更可行、更有效。

  紐倫堡審判中,同盟國的權利是《德國投降條款》移交的德國主權

  屬地原則是刑事管轄權最古老的原則。在一國領土內發生的犯罪案件,屬於國家本身的管轄範圍,國家對其擁有排他性的政治權利是現代國家的基本特點之一。所以在本國領土內的刑事案件,首先自然應該由本國進行審判,所以屬地原則是與主權緊密相連的。

  刑事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每個主權國家,除了受到國際法規定的限制——如外國元首、政府首腦、外交使節等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之外,都可以採取他認為最好的、最合適的原則來行使刑事管轄權。在紐倫堡審判的實例中,同盟國的審判權來源,是依照《德國投降條款》移交給他們的德國主權。

  日本福岡滅門案的3名中國犯人因落網地不同,2人在中國受審,1人在日本受審

  而從現實層面來說,一方面犯罪發生國的司法機關搜集證據、逮捕罪犯和執行判決更為便捷,且通常刑事犯罪也都對所在地影響最大。另一方面,假如國家之間無法或尚未就管轄劃分問題達成協議,而且又都不肯作出管轄讓步,如一方堅持對自己的國民擁有管轄權,另一方堅持屬地原則,通常屬地原則更為有效。一個國家可以對他國的屬人實行管轄 ,但卻很難對他國的屬地行使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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