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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內“紅燈區”能亮起來嗎?

http://www.CRNTT.com   2011-11-09 09:03:55  


 
  中國傳統道德價值觀向來視嫖妓、賣淫為諸惡之首:“嫖賭飲蕩吹”中“嫖”居首位;“黃賭毒”中“黃”亦是榜首。在封建社會,即使奉行“一夫多妻”,男子尋花問柳也不是光彩之事;現代社會法律規定“一夫一妻”,男子嫖妓宿娼更是有傷風化。所以,台當局雖然把設置“紅燈區”的權力下放到地方政府,但各縣市卻不願意為接這“燙手山芋”而丟了選票:一來生怕當地婦女團體和教育組織強烈反彈;二來當地居民誰也不願意讓“紅燈區”設在自己家附近,政府選址稍有不當,必將引發民怨;三來設置“紅燈區”後,還要制訂相關的管理措施和配備管理人員,俗話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地方政府乾脆以“不變應萬變”,免得“吃力不討好”。

  此外,賣淫和買春畢竟不是值得炫耀的事,多數人總是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恐怕不會堂而皇之地進出性交易專區,而嫖客也會繼續幫襯隱蔽在小巷小街里的性工作者。如此一來,人們還是要在非“紅燈區”進行性交易,台灣立法部門當初修法讓其合法化的目的也就泡湯了。

  其實,島內各縣市視“紅燈區”為洪水猛獸,“中央政府”又何嘗不是呢?只是,它不願當“惡人”,於是大費周章地修法,把此棘手問題丟給地方,美其名曰“放權”,實際上是“卸責”。可以想像,今後設立“紅燈區”一事就像一個皮球,在“中央”和地方之間滾來滾去,而難有定論。

  作者:朱穗怡 來源:2011年11月8日 05:12:49 大公報

相關鏈接:台灣“紅燈區”羞答答登場 新法如同海市蜃樓

  2011年11月07日09:53 來源:金羊網—羊城晚報

  進步還是倒退?台“紅燈區”羞答答登場

  據台灣媒體 4 日消息,台立法部門當天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簡稱“社維法”)修正條款,授權地方政府規劃性交易專區,允許在區內進行合法性交易。 若性交易者不遵守規定,“娼”、“嫖”都將處以 3 萬元(新台幣,下同,約合人民幣 6636 元)以下罰款。

  台灣“性產業”始於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直至陳水扁時期才真正取消“公娼”。然而,近年來島內關於性工作者“除罪化”的呼聲一直沒有停止過。 一些支持“公娼”的民間團體,提出廢除“社維法”中關於“罰娼不罰嫖”的條款,要求對“娼”、“嫖”平等對待。

  針對這一呼聲,在 2009 年 11 月 6 日的台“大法官會議”上,認定“社維法”中關於“罰娼不罰嫖”的條款,違反了平等原則,並決定在兩年後,也就是今年的 11 月6 日廢止。 因此,本月 4 日,台“立法院”修正了“社維法”中的相關條款,使“紅燈區”在台灣成為可能。

  據台灣媒體統計,目前台灣共有公娼館 11 家、49 人,分布在宜蘭、桃園、台中、台南、澎湖等 5 縣市。 另據台“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統計,目前台灣實際有性工作者約 10 萬名,每年接待嫖客約 3000 萬人次,性產業年產值至少可達 600 億元。

  4日,“社維法” 修正後, 授權台地方政府規劃性交易專區,允許在區內進行合法性交易,若性交易者不遵守規定,“娼”、“嫖”都將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 台立法部門還對“社維法”中的“皮條客條款”進行了修正。 規定在性交易專區內從事“拉皮條”不犯法,專區外則將被處以 3 日以下拘留,並處 1 萬到 5 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加重拘留5日。

  據悉,未來台“警政署”也將從嚴管理專區外的性交易問題,除了“依法”登記、申請執照的性工作場所外,性工作者不得借按摩中心、 美容院、KTV 等場所經營性交易, 也不得刊登廣告或在公共場所拉客,否則立即報請相關單位撤銷執照。

  台立法部門還通過附帶決議, 規定台當局應強化性交易者職業培訓, 幫助其學習其他工作技能,以獲得新的謀生手段。

  針對性交易專區的規劃, 台當局人士表示, 將限制在都市計劃商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的游憩用地範圍內。 為了避免對民眾居住生活質量造成負面影響,必須與學校、寺廟、教會等宗教建築設施保持距離。

  對於修改後的“社維法”也有台民眾表示,這是一種“倒退”。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說, “三讀修正版本只是把責任丟給地方政府,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製造問題。 性交易專區不是國際趨勢,荷蘭明年打算繼續縮減阿姆斯特丹性交易區, 現在台灣反而要去規劃,根本就是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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