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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活動的全新模式

http://www.CRNTT.com   2011-07-07 08:24:20  


 
  不過,本欄同時也認為,台灣方面的要求也有其某些合理之處。其一、十四名台籍嫌犯是台灣人,由台灣方面的司法機關予以懲處,台灣民眾在心理上會較為舒服一些。其二、台灣警方也曾協助菲律賓破獲台灣詐騙集團,倘也是同一批人,就是對破獲該案也曾作出貢獻。其三,在兩岸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實踐中,依據《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活動及司法協助協議》的規定,台灣警方根據大陸警方的請求,抓獲在大陸實施犯罪行為的殺人嫌犯黃麟後,並沒有將黃嫌交給對岸處理,而是計劃由台灣司法機關依法懲處。按此慣例,將案中十四名台灣嫌犯遣回台灣,並非完全沒有理由。因此,此案的最佳處理方式,是在菲律賓將案犯移送中國大陸後,由大陸方面實施司法流程中的預審階段,對案中嫌犯進行預審,弄清案情,尤其是案中台灣籍嫌犯在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與大陸籍嫌犯的共犯情節,並與大陸受害者進行對質等,然後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活動及司法協助協議》,將台灣籍的嫌犯送交台灣警方處理。這樣,就既能滿足到中國大陸對此案的司法管轄權,又能照顧到台灣居民和警方的感受,並可為今後倘再遇到類似案件時,建立一個習慣案例。

  當然,此事也凸顯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明顯存在著“盲區”,就是將焦點集中在兩岸跨境犯罪活動之上,而忽略了兩岸跨境犯罪活動已經有走向“國際化”的情況。解決的辦法,一是補強“協議”,甚或兩岸另行簽署一份有關涉及“第三地”的打擊兩岸跨境犯罪活動及司法互助協議。“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昨日說這只是“個案合作”,可能就含有這層意思。二是在未設立涉及“第三地”的區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之前,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基礎上予以靈活處理。而昨天的處理方式,及六月中旬大陸公安將在柬埔寨、印尼抓獲的台灣電信詐騙嫌犯以“空中監獄”方式移交給台灣警方,就是“靈活處理”的典範。或許,為提高效率及節省兩會談判資源,前述的“補強協議”以至是“另簽協議”可不必實行,而就以這兩次的“靈活處理”方式作為“慣例”,適當引用海洋法系的“習慣法”法律思維,作為日後兩岸警方處理同類事件的規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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