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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家族弊案二審判決大逆轉的利弊觀

http://www.CRNTT.com   2010-06-12 07:51:38  


11日上午,陳水扁走下囚車時向媒體記者揮手致意。圖片來源:中央社
  中評社北京6月12日訊/台灣高等法院昨日對陳水扁及其家族所涉的“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等弊案進行二審判決,一審皆獲判無期徒刑的陳水扁夫婦,二審均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所處罰金也大幅減輕。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登載富權的評論文章“陳水扁家族弊案二審判決大逆轉的利弊觀”,內容如下: 

  台灣高等法院昨日對陳水扁及其家族所涉的“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等弊案進行二審判決,案中被告大多獲得與一審相比較輕的判決。其中在一審獲判兩個無期徒刑的陳水扁夫婦,二審均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所處罰金也大幅減輕。但即使如此,陳水扁家族仍不滿意,聲言要繼續上訴。 

  台灣地區的刑事訴訟制度,一審、二審都是事實審,亦即是法庭審理被告的犯罪事實並據此而判罪量刑;三審即終審則是法律審,亦即並不審理案情,只是審理一、二審所依據的法律條文是否有誤。倘認為無誤,則按二審判決終審定讞;倘認為有誤,即發還高等法院更審,甚至有的案件還要多次發還更審。因此,“扁案”的定讞終結還須拖一段時間。 

  由於一審、二審圴是事實審,儘管台灣地區實行歐陸法系亦即成文法,但法官在判決中的自由心證仍佔相當比例。因此可以看到一、二審法官對陳水扁夫婦非正當使用“國務機要費”的犯罪認定,就有不同見解。如果不是兩級法官對案情事實有不同見解,就是主審法官本人已將自己的政治態度摻和到審案之中。這也難怪,國民黨籍“立委”、“打扁揭弊驍將”丘毅就一邊痛罵陳聰明的特偵組當時對陳水扁的起訴是“假起訴、真放水”,已經埋藏為陳水扁脫罪的伏筆,一邊指責主審法官鄧鎮球的自由心證是“順水推舟”地依“假起訴、真放水”輕判陳水扁了。 

  其實,要說二審法官“放縱陳水扁”,也並不盡然,因為判詞還是相當嚴厲的,使用了諸如陳水扁“位高權重本應為民表率,卻辱壞官箴,導致社會價值觀及行為觀混亂,甚至以金錢牟利私囊”;“國務機要費案”發生爭議後,陳水扁不反省自躬還對昔日下屬施加壓力勾串證據,陳水扁吳淑珍兩人行為嚴重破壞司法信譽等的詞句。也就是說,在二審法官的主觀意識中,仍然認定陳水扁犯法,而且犯罪事實還不輕。但是,還是以種種理由將之輕判,亦即重罪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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