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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在台灣

http://www.CRNTT.com   2010-05-05 11:50:04  


 
  ○“人肉”破壞社會公德者:充分利用網絡的正面力量 
 
  案例:新竹少女破壞公物、台大博士虐貓被判刑 
 
  2009年10月,在台灣新竹,有兩位女生把自己破壞公物的錄像放到網上,最後被“人肉”出來,她們不僅向公眾道歉悔過,還賠了四萬二的損失費。也是前不久,台大博士生李念龍因為違反“動物保護法”,虐待動物致死,而被判刑一年半。這也是台灣“動物保護法”實施以來第一起判刑的案例。 
 
  爭論一:如何界定哪些個人資料是網友可以人肉並公布的? 
 
  “人肉搜索”是否觸犯個人隱私,一直都存在廣泛爭議。而網友們“人肉”出來的個人資料究竟哪些是合法可公布的,哪些是違法的,對此,台灣“立法委員”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謝國梁專門發表了看法。 
 
  答:個人在網絡上公開的資料就不算違法。 
 
  對此,台灣“立委”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謝國梁表示,自己在網絡上公開的個人資料被人搜索到就不算違法,但是如果是發表在帶有密碼的地方的個人資料,被別人公開,就屬於侵害隱私。 
 
  爭論二:如何界定是否有悖“社會公益”,可以被“人肉搜索”? 
 
  台灣的“人肉搜索”合法化,有一個前提就是基於“社會公益”為目的。然而,“社會公益”其實是一個比較泛指的概念,如何界定“社會公益”,對此,台灣地區著名法律學者、台北市議員賴素如也給出了答案。 
 
  答:跟大眾有關的公共事件的內容,具體看個案。 
 
  台灣地區知名政界人士、法律工作者,台北市“議員”賴素如對此表示,社會公益其實還是比較寬泛的一個概念,如果是跟大眾有關的公共事件的內容,當然是合乎公益的,比如公眾人物觸犯了法律這樣的事情。但是如果是一些個人的東西,那麼就跟公益無關。比如,在台灣網絡上流傳著一段視頻,一個中年男人引誘幼童抽煙,最後他被人肉搜索了出來,就是合乎社會公益的,因為這個男人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少年兒童保護法”了;但如果是男女在共同場合的一些甜蜜畫面,這就跟社會公益無關,如果被人拍到了傳到了網絡上,就可以向法院申請禁止。 
 
  爭論三:如何權衡“人肉搜索”的利弊? 
 
  很多網友都是圖一時的熱鬧與好奇,所以一哄而上搜索“犀利姐”,他們為何又停止搜索,這也給了我們在什麼情況下“人肉搜索”是不能進行的很好個案。 
 
  答:台灣的“人肉搜索”多體現正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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