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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何時才能遠離公民床第?

http://www.CRNTT.com   2010-04-07 11:51:36  


 
“聚衆淫亂罪”存廢引爭議

  據某媒體稱,如果馬曉海獲刑,他將是我國近20年來,唯一一個因聚衆淫亂罪獲刑的人。

  在馬曉海被起訴前一周,李銀河曾委托一個人大代表和一個政協委員將廢除聚衆淫亂罪的建議提交“兩會”。3月23日,李銀河在博客上發表了一篇題為《誰來保護王教授的性權利》的博文(此前,馬曉海曾被媒體化名為王宏高)。博文中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在隱私的場所自願施行性活動的權利應當受到憲法保護。正如憲法中并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吃飯的權利’字樣一樣,憲法中也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性權利’的字樣,因為這兩項權利是受憲法保護的公民基本人權……依據這個法律的判例是破壞人權而不是保護人權”;她同時認為:“公民在隱私的場所自願施行性活動的權利應當受到憲法保護。”

  對此,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馮衛國表示,他贊同李銀河的觀點。理由是:換偶是私人之間的、成年人之間的自願的活動;更重要的是,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此案審理的關鍵在於對於“淫亂”一詞,司法機關如何認定。關於什麼是聚衆淫亂罪,刑法上的規定比較概括,所以,在這個案子上,律師針對“什麼是淫亂”辯護的空間比較大,而法官的判罰也會比較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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