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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應將消費者隱私權列入保護範圍

http://www.CRNTT.com   2010-03-26 11:47:19  


 
  第二,立法的缺失導致經營者和消費者隱私保護意識淡薄。從消費者權利方面看,傳統的交易和消費關係中,提供商品和服務的商家一般很少詢問消費者的姓名、年齡、地址和收入等個人訊息,故而消費者對於個人訊息的權利並不在傳統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之列。因此消費者保護法沒有對個人訊息單獨提出保護。但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消費者個人訊息的大量收集和使用,讓我們認識到其實消費者保護自己個人訊息的權利也應屬於消費者權利保護的範圍。由於法律沒有將消費者隱私列入保護範圍,追求商業利益最大化的經營者,有恃無恐地將收集得來的消費者個人資料用於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中。

  與此同時,有些經營者對用消費者個人資料做買賣不以為然,認為消費者的利益並未因此受到直接損害。實際上,隱私內容正因為具有經濟價值,所以消費者隱私權如遭到損害,除了精神上的痛苦,還將導致財產上的損失和不得益,其損失的範圍將超出消費以外的領域。

  而消費者的隱私意識也較弱。比如,在一些中介機構和招聘會現場,時時能看到被隨意翻看的個人簡歷,求職書等,裡面詳細地記錄了個人的各種訊息,卻又毫不防備地任意展示著。對於商家或網路中因促銷、優惠、免費下載或成為會員等等活動,要求提供個人訊息的做法,目前大多消費者首先考慮到的是其誘惑的大小,而不是個人隱私是否會被洩露或利用的問題。

  ○如何維護消費者隱私權成為難題

  然而,從對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法律現狀來看,雖然中國的憲法、民法通則、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都對隱私權的保護作了或多或少的規定,但保護的缺陷卻是很明顯的。

  首先,法律未明確規定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對隱私權的保護採用了間接保護方式,即司法實踐中通過對名譽權的保護來進行,這就削弱了對隱私權的保護功能。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發展的權利,與名譽權雖有密切的聯繫,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出現交叉,卻是相互區別的兩個獨立領域。兩者無論在權利的性質、主體、客體及侵權手段和保護上都存在著質的差異,如名譽權的侵犯的一個最為主要的標誌就是社會評價的降低,也就是“造成一定影響”,然而對隱私權的侵犯是不以社會評價是否降低為標誌的。名譽權所關注的是與民事主體名譽有關的事實表述是否真實及評價是否適當,而隱私權所關注的則是民事主體的私人訊息、私人領域和私人活動不被侵犯。

  其次,實踐證明,採用間接保護的方式保護隱私權,雖然為隱私權的保護提供了途徑,但顯然不能適應隱私權保護的需要,是不完備、不周密的保護。受害人在有關隱私的肖像權、姓名權或名譽權等侵權訴訟中可以得到一定的法律救濟,但對於純粹的隱私權糾紛,如刺探他人私人情報訊息,跟蹤私人活動,等等,受害人卻無法以獨立的訴權請求法律的救濟,無法追究法律責任。尤其是在網路等電子商務當中,隱私權的保護甚至是處於一種無法可依的狀態。

  對於消費者的隱私權益的保護,既沒有專門的新的法律支援,也很難依靠傳統的民法的保護,使得消費者在隱私權遭受侵害時如何維權成為難題。

  ○制定消費者隱私權時機已具備

  有鑒於此,筆者建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急需完善對於消費者隱私權的規定。關鍵是,從可行性方面看,制定消費者隱私權時機已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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