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逾越規範 正義必須承擔責任 | |
http://www.CRNTT.com 2010-01-07 11:41:16 |
內蒙古寧城縣一個叫王建國的人被誤押504天後釋放,警方至今沒有給出解釋,這是昨天湮沒在諸多大題材新聞中的一條地方新聞。 我覺得有必要把它拎出來。對個人而言,對生活而言,這個題材其實重大得很。生命境遇顛倒,由一個巨大荒謬造成,而現在不論是王建國還是旁人,似乎都只能適應這個荒謬,要習慣於其實沒有什麼事情發生。504天失去自由,當事人失去時間、自由,悲觀地想,如果王建國堅持不住,會不會對其產生毀滅性的打擊?一個人受此對待,牽扯到家庭幸福,關係到親人朋友安寧,即便有賠償,傷害恐也難以彌補。 然而傷害還沒有得到彌補,王被釋放,依然受到監視。根據報道,王建國能被釋放,緣於科爾沁區檢察院以事實、證據變化為由,撤回了起訴。你可以說這是個幸運,我覺得這種幸運非常危險。如果認可這種方式,那麼冤假錯案就有了合理性,先逮捕,再慢慢調查,有問題再釋放,我們好意思說這體現了司法公正?如果公民可以這樣被對待,法律就形同兒戲,司法力量也無異於霍布斯筆下的巨獸“利維坦”,公民在這樣的巨獸面前,被矮化,被玩偶化。 聶樹斌、佘祥林等事件的發生,已經使社會付出代價,這種代價表現為社會信任受損。王建國的遭遇也是一個特別案例,在整個司法過程中,不是瑕疵,而是很大的缺口仍被視若無物,司法部門極不嚴肅,製造謎團,製造恐怖氣氛。表面上遵循司法程序,實際上司法程序拙劣得像“山寨版”,抓一個人出錯出得這麼隨意,這麼罕見,漏洞如此之多,這樣的部門還能不能叫做“司法部門 ”? 司法是維護公正的力量。人類之信任司法,是希望司法公正的一面展現,甚至永遠只展示這一面,不要成為“雙面人”。司法機構的每一個動作都有嚴格規範,如果逾越,除了承擔責任沒有其他方式可以挽回社會對它的信任。警方為什麼抓王建國,司法失序如何造成,這麼多漏洞怎麼產生,這些都是關鍵信息,可我們無法得知。如果報道所質疑的屬實,那麼以一個錯誤的逮捕令去抓人已經足以顯示問題的嚴重,也標定了司法機構需要為此付出的代價。 王建國的遭遇再一次體現了個人抗拒力的渺小。以至於504天的時間長度,仍然無法使自己恢復自由身,無改於身陷囹圄的結局。個人的創傷,等到的是“筆誤”和 “有待調查”,責任的承擔如今只能寄望於已經讓人覺得不公正的當事方重新有了公正,寄望於我們對自查自糾絕對地放心。抓起來,放掉,“你無罪了”,這樣的過程被輕描淡寫、不疾不徐地對待,而非無地自容的羞恥。 古代社會,因誤判而致囚犯“刀下留人”,當事人還要感恩戴德,撿回一條命是皇恩浩蕩,福祿澤被,而不是個人的悲劇與恥辱。現代社會,弱者其實並非已經擺脫悲哀的宿命。個體悲劇在不被關注前,始終是悲劇,是地下的。對個人難以抗拒的“利維坦”而言,要對犯下的事說一聲“我錯了”,有時仍是很困難的事情。 曾在一篇文章裡看到,1986年加拿大最高法對一起錯誤判決說了這樣一些話,“對於這一系列的錯誤裁決,我們表示反對,我們感到羞恥,雖然有些錯誤在當時似乎無法避免。”不知這樣的勇氣我們究竟還欠缺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