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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重建:汶川司法生態一年間

http://www.CRNTT.com   2009-05-06 09:24:58  


 
法制在重建中收獲了什麼——專訪四川省司法廳廳長劉作明

  這次在沒有先例的情況下,國家對受災群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比如對遇難者發放每人1萬元的政府撫慰金,這是一個好的先例

  《瞭望東方周刊》記者王開 | 四川報道

  一個國家的法律分為常態法和特別法,正常時期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法律規定由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依照國家基本的、常態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和處置;但當國家處於非常時期,處於緊急狀態下,因突發事件或因緊急狀態所引發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就應由中央政府及地方各級政府依照國家特別法的授權來處置和干預。

  5.12地震是特大自然災害,帶來的也是全新的社會矛盾和法律問題,我們應該從這次大災難中發現些什麼,收獲些什麼?如何依法救災、依法重建?為此,本刊專訪了四川省司法廳廳長劉作明。

  不宣布緊急狀態,是負責任的體現

  《瞭望東方周刊》:從法律意義上來看,5.12地震一直沒有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我們國家也沒有緊急狀態法。對於這麼大的事件來說,是否應該宣布進入緊急狀態?

  劉作明:我們在反思這次大地震時,都會有這樣一個疑問——當時,國家層面啟動的是一級應急響應,這是一個全國性的應急救援機制,為什麼不宣布進入緊急狀態?

  原因有兩個:一是沒有先例,應急法出台之後,我們國家只有一級、二級和三級響應,沒有過緊急狀態;二是這次地震的級別很高,不可知因素太多,不便宣布。比如,它是單震型的還是雙震型的?

  我們都知道,一般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最長的時間是3個月(90天)。那麼,如果又震了怎麼辦?2008年11月,在一次會議上有關領導還提到,據專家預測,不排除餘震中有6~7級的餘震。因為在那個時期,餘震中達到6級的有4次,而6~8級是空當。

  全人類對地震的預測目前還是不可靠的,在那個餘震頻繁的時期,不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是負責任的體現。實際上,救援的效果並沒有受到影響。

  當然,在實際工作中,內部有一個緊急狀態的截止時間,那就是四川省宣布的重建起點——2008年9月底。

  《瞭望東方周刊》:不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對於基層政府來說,是否不利於救災?因為一些強制性命令可能很難下發,一些救災措施也很難施行。

  劉作明:當然,基層壓力和工作難度會很大,不宣布緊急狀態,大批的受災群眾出來,怎麼安置,怎麼選址?

  比如,綿竹市漢旺鎮,當時就有很多工程師受困,需要大量的起重機等大型機械,鎮上向地方政府求援,也沒有辦法。還是成都交通台發布了征集通知,靠社會愛心才解決了問題。

  但我認為不宣布緊急狀態還是正確的。這種強地震的後續結果太嚴重,跟洪水不一樣,洪水只是一次性的,但地震卻不可知。

征用補償的手段不是單一的

  《瞭望東方周刊》:一些基層幹部反映,我們的《突發事件應急法》在具體實踐中太“粗”,比如征用物資,《突發事件應急法》允許緊急狀態下可以征集物資,而且對征用的物資要有所補償。但到底怎樣征用,如何補償,誰來補償,並沒有具體規定。我們應該如何完善這一法律?

  劉作明:在緊急狀態下,或者在一級響應狀態下,政府大量動員社會資源救災,肯定是應急法案的一個立法宗旨。動員的方式是多樣的,在沒有宣布緊急狀態的情況下,最成功的動員自然是社會各界伸出援手,這已經成為共識,是主流。

  而涉及特殊的場合、時段、地點,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政府征用的方式。比如,四川省救災指揮部交通組就在全省征集了1000多輛公共汽車,用來轉移受災群眾。

  政府對他們應該是給予了補償,給予的手段很多,但首先是低於正常運營回報的。也可能會一定程度減免單位所得稅等相關稅收,或者對這些公司近期購買的新車進行貼息等。

  綜合起來說,政府征集、補償一定要分清情況,屬於政府資源的,那是調集,不必補償。屬於動員性質的,目前沒有發現誰來跟政府要補償。屬於征集性質的,就要嚴格按照政策實實在在地給人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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