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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林毅夫通緝令表達結束敵對狀態誠意

http://www.CRNTT.com   2009-05-06 07:37:21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國防部”高等法院檢察署更是乾脆宣稱,調查完畢林正誼在一九七九年“叛逃案”,並在十一月十五日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投敵罪”發布對林正誼的“通緝令”。主任檢察官表示,林正誼屬“行為繼續犯”,因為投敵行為未終止,所以追訴時效未起算。

  去年五月,台灣再次發生政黨輪替,馬英九上台。林毅夫校友、“全美國台灣大學校友會”會長陳鎮國,以“中華兩岸和平基金會”的名義,陸續在台灣、香港、中國內地和美國的知名網站上,設立了六十個“網友參加呼籲聯署博客”,聯合全球網友簽署呼籲馬英九“特赦”林毅夫,作為揭開兩岸和平的序幕。但國民黨智庫“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經研究後認為,“以目前林案之情形而言,不僅未受有法院之確定判決,甚至未進入偵查、審判等刑事訴訟程式,故並不存在特赦所得赦免之刑罰,總統自無從對林某為特赦。”此事就被擱置了下來。

  最近,前台北地方法院院長胡教中教授,致函國民黨籍“立委”張顯耀,批評“國防部”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對林毅夫發佈的“通緝令”,是“違法通緝”。胡致中指出,林毅夫犯“敵前逃亡罪”,在逃亡時即完成犯罪,追訴權時效應自一九七九年五月十六日犯罪成立時起算。至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六日,屆滿二十年,犯罪行為追訴權消滅。但直至二零零二年五月,林毅夫要返台奔喪,“國防部”才對林毅夫“補發”通緝令,顯然是誤解法律、違法通緝。胡致中強調,林毅夫的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刑罰請求權就消滅。他認為“國防部”應在維護法治及保障人權之前,面對現實,在法言法,撤銷對林毅夫的通緝。

  其實,要解套,並不困難。馬英九不是曾呼籲,兩岸進行結束敵對狀態談判,簽署和平協議,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嗎?既然如此,就應首先向對岸展現“結束敵對狀態”的誠意,宣佈不再追究林毅夫的“投敵”行為,為進行撤銷敵對狀態談判營造良好氣氛。何況,台灣“立法院”日前才按照馬英九的意旨,通過了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制化的法案。既然如此,也宜從尊重林毅夫的回鄉探親“人權”的角度,撤銷對其的通緝令。

  實際上,馬英九政府倘撤銷林毅夫的通緝令,不但將可使馬英九政府的人權紀錄“加分”,而且也可為台灣增光。畢竟,台灣人出任政府間國際組織的重要職位,這是急盼能開拓國際活動空間的台灣人的難得機遇。既然連“台獨”分子蔡同榮也曾從“人道主義”出發,主張讓“林正誼叛逃案”結案,那麼,當馬英九頒令撤銷對林毅夫的“通緝令”之後,倘民進黨見縫插針鬧事,也就大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用蔡同榮的事例來反擊民進黨。

  馬英九既然呼籲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就總不能老是要求對岸撤走導彈,而不願作舉手之勞,以撤銷對林毅夫的通緝令,來表達自己很有誠意解除對大陸的“敵對狀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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