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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如何偵辦高官——特偵組的發展

http://www.CRNTT.com   2009-01-10 09:32:01  


 
  2008年中國國民黨候選人馬英九先生贏得大選,再度政黨輪替。2008年11月11日陳水扁先生因貪瀆等罪嫌,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申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在案。 

  持續的政黨輪替,實為清除政治貪腐的基本機制,塑造出有利的大環境,對前朝的“政府犯罪”、“黑金犯罪”,才有所謂“轉型正義”的可能性。

  檢察制度:人權維護最重要 

  特偵組的設立,固有支持的民意,引發“最高檢察署”實際偵辦,由地檢署起訴的特殊制度,亦引起法界討論。因為檢察官如果是“舉世最客觀的官署”,應能循一般檢察官偵查機制,即由一般檢察官偵辦,為何要另辟組織,額外再設立“特別檢察官制度”? 

  特偵組偵辦政治人物涉及刑案,如能秉持檢察官的司法性格,以“舉世最客觀的官署”自許,則比較能保證檢察官貫徹執行法律賦予的公權力;反之,難免有所疑慮。 

  需要改進之處還有一些。譬如,對特偵組的機制,即其偵查的作為或不作為,目前是採取信任態度,法治政府的機關如何監督,也還要重點探討。 

  而對於足以影響政經情勢的重大案件,檢察系統應考慮設置類似日本的檢察首腦會議的集體決策機制,或能在內部形成適當的制衡,並確保檢察權力的正確行使。 

  若干在野人士質疑,特別檢察機關或某些檢察首長偵辦案件,其對象似乎集中綠營政治人物。為了解除這項質疑,應建立起客觀的辦案流程與標准,即在法制及個案的程序處理上,力求嚴謹、審慎,如此方能兼顧刑事司法三大要求,而使檢察官保有“司法獨立性”。 

  畢竟,檢察制度是啓蒙思維之後才出現的“法律保障制度”,其目的在於維護人權、維護法律客觀性。舊時代糾問法官與警察,操控刑事司法權的全部,而檢察官制度的興起,在於對抗警察、法官的權力濫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刑事人權,是刑事司法的“革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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