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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大陸開放律師看兩岸司法合作

http://www.CRNTT.com   2009-01-01 00:10:10  


賈慶林與吳伯雄在論壇上互動熱絡
  中評社台北1月1日訊/台灣“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研究員曾志超在中央日報網路報發表文章,分析兩岸司法合作問題,全文如下:

  一、前言 

  第四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即“國共論壇”)20、21日在上海舉行,本次論壇以擴大和深化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為主題,兩岸逾400名學者、專家、官員出席。閉幕式並針對加強兩岸合作、攜手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宣佈大陸各有關部門為此制定的10項政策措施。 

  其中第十項為允許符合條件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有助於就近提供台商獲得司法服務。本文希望開放律師僅是兩岸司法合作的開端,未來能進一步擴大司法合作。 

  二、開放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 

  過去台灣人無法取得大陸律師執照,不能在大陸地區執業,台商無法聘用熟悉的律師為其服務,當台商投資或發生糾紛時相當不便。1994年大陸首次開放境外律師參加時,港澳台共有三百多人報考,台灣有三人上榜。之後就停止台灣人報考,暌違14年再度對台開放,今年6月台灣居民參加中國大陸“國家”司法考試,國人可以透過該項考試,取得律師職業證書,得在大陸執業。 

  近期大陸已經發佈《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台灣居民在大陸按管理辦法從事律師職業。不但提供一條台灣法律人的就業管道,也將能為國人爭取相關權益。惟開放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仍有以下事項值得關切: 

  1.協助通過司法考試的台籍人士在大陸實習:大陸今年6月再次開放台灣居民參加中國“國家”司法考試,吸引818位台灣考生,其中有37名考試合格。根據《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司法考試合格的考生,需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參加為期一年的實習,並經當地地方律師協會考核合格。始能取得律師職業證書,得在大陸執業。 

  惟根據通過大陸司法考試的台灣考生反應,難以找到大陸律師事務所願意提供實習的機會,而無法參加為期一年的實習,取得律師職業證書在大陸執業。盼望大陸官方能提供相關的援助,協助其獲得實習的機會,不讓該政策的美意落空。 

  2.進一步開放律師業務:根據《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台灣居民獲准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執業,可以擔任法律顧問、代理、諮詢、代書等方式從事大陸非訴訟法律事務,也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方式從事涉臺婚姻、繼承的訴訟法律事務。 

  台灣居民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後,除涉臺婚姻、繼承的訴訟法律事務外,國人僅能從事非訟事件的工作,而無法出庭。而多數的非訟事件本來就不需律師資格,使其效果大打折扣。希望大陸能進一步開放律師業務,讓台籍的大陸律師也能在大陸地區從事訴訟業務。 

  三、加強法律實務界的交流與合作 

  過去兩岸在法學的學術交流上,十分密切。每年均有許多法律學系的教授與學生,往來與兩岸之間。台灣部分法律規範與學說,深深影響近年來大陸成文法的制定。 

  然而,在法律實務界的交流與合作方面,則相形見絀。與兩岸接觸頻繁的情形,完全不成比例。導致部分領域呈現法律真空的狀態,或是法律見解嚴重歧異的問題。 

  因此,未來應強化兩岸法律實務界的交流與合作,無論在司法官或是律師界,都有必要進一步針對各項議題進行交流。尤其兩岸在共同打擊犯罪、查緝走私方面,更具急迫性。 

  另外,許多台灣經濟犯或是槍擊要犯經常選擇躲在大陸地區,由於兩岸未簽訂引渡條約或協定,1990年海基會與海協會為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而簽訂的《金門協議》,得以相互遣返“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但在遣返經濟犯罪嫌疑人方面則付之闕如,造成陳由豪、王又曾等“債留台灣,錢進中國”之流,無法引渡回台,故兩岸應加強該方面的合作。 

  四、兩岸應儘速相互承認商標與專利優先權 

  大陸的智慧財產權(大陸方面稱“知識產權”)一直是國際相當關切的議題,過去仿冒以及盜版的問題十分猖獗,近年來已大有改善。與台灣有關的智慧財產權議題,主要有商標註冊與相互承認優先權二項。其中部分台灣商標遭他人搶註,或與台灣、中國大陸或其他地名無法註冊的問題,在雙方不斷努力下,已經逐漸克服。然商標與專利優先權至今仍無法相互承認,至為遺憾。 

  所謂優先權(right of priority),係指容許在外國申請專利或商標註冊申請的人,如於一定期間內,在國內申請同一內涵的專利或商標註冊,可以主張以國外的申請日為國內的申請日。國內審查時,即以國外的申請日視為在國內提出申請之日。按專利及商標註冊,各國大致上採先申請主義。即同一或類似內涵的專利或商標,以先提出申請者,可以優先獲得核准獲註冊(參看專利法第二十七條、商標法第三十六條)。優先權制度實質上容許國外的申請人於國內申請時插隊。 

  由於國外的申請日視為國內的申請日,在設定權力取得要件時,也以國外的申請日來認定,例如認定專利的技術內容使否符合新穎性或進步性,即以國外得申請日為準。如此,使申請人的權利取得,不致於受中間期間(國外的申請日至為國內的申請日)所生事件的影響。 

  台灣並未簽署巴黎公約,因此無法根據巴黎公約與其他會員國,享受優先權的待遇。為避免國人權益受到影響,智慧財產局遂積極與各國簽訂優先權互惠協定,相關“國家”有目前與美國、澳大利亞、德國、瑞士、日本、法國、列支敦士登、英國、奧地利、紐西蘭、荷蘭、薩爾瓦多、哥斯大黎加、瓜地馬拉、尼加拉瓜等國及歐盟簽署商標或專利優先權互惠協定,使得我國專利或商標申請人享有優先權利益。 

  但與中國大陸卻因政治因素,遲遲無法簽署優先權互惠協定。論其實際,台灣與中國大陸無法簽訂商標或專利優先權互惠協定最主要的問題,仍是政治考量,已經超越法規層次的問題。如今兩岸關係已經趨於緩和,此一問題應有機會儘速解決。 

  五、結論 

  兩岸司法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從大陸開放台灣人得登陸擔任執業律師,跨出重要的第一步。縱然開放程度台方仍不十分滿意,有進一步的開放空間,然已為台商提供維護權益,提供更佳保障的機會。 

  未來盼望能將觸角擴展至加強法律實務界的交流與合作,兩岸在共同打擊犯罪、查緝走私及引渡犯罪嫌疑人方面加強合作,防範治安死角。 

  另外,智慧財產權亦為兩岸重要的法律議題,除要求大陸當局持續掃蕩智慧財產的侵權行為外,商標與專利優先權亦屬相當迫切的課題,過去中國大陸因政治考量不願承認台灣的商標與專利優先權。如今兩岸春暖花開,雙方應應儘速相互承認優先權,以促進兩岸商標權與專利權人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