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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一國兩制台灣方案需闡釋

http://www.CRNTT.com   2022-06-25 00:04:40  


 
  三、國際法院的啟示與“一國兩制”含義的精準闡釋與宣傳

  總體而言,通過前述腳注,國際法院事實上已經在“踐行”一個中國的立場。一方面,國際法院採取了前後都不否認的立場,另一方面,又對第2758號決議予以了嚴格的尊重和遵守,並隨時準備接受基於第2758號決議的適用而產生的相應“結果與後果”。在國際法院眼中,兩岸都同屬於一個中國即“China”。而在對“中國”的含義進行規範性解釋的時候,一方面要考慮不同時期(主要是1971年之前和1971年之後)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有關當局,另一方面還要考慮聯大第2758號決議,要考慮此決議適用於“中國”的效果問題。而這樣的立場,同樣為聯合國系統內其他機構所採取並遵循。

  國際法院和聯合國其他機構在“中國”含義上的立場與實踐無疑是非常有啟示意義的。對於中國大陸而言,在國際層面考慮和應對台灣問題的時候,尤其是有關台灣的身份和地位問題的時候,我們有必要借鑒和學習國際法院等的此種立場與實踐。一方面,我們不能將1971年前後割裂開來,而應該客觀、全面地從“一個中國”的立場與角度去審視和看待與台灣相關的不同問題。這既有利於我國在聯合國系統內的統一和整體形象,也有利於推動台灣問題的正向解決。另一方面,對於1971年第2758號決議,由於其是迄今有關台灣問題的國際文件中對我們最有利的國際文件,中國大陸有必要更加重視對其的適用問題,尤其是在處理與台灣所作行為的效果問題及台灣的國際空間等問題的時候。〔21〕國際法院及聯合國系統內的其他機構對於第2758號決議的立場與實踐其實已經給我們提供了相應樣本。

  實際上,從“九二共識”及《反分裂國家法》的角度來看,這兩份文件同樣對“一個中國”的含義進行了描述和界定,而此種描述與界定,在很大程度上是與國際法院的前述立場和實踐高度“契合”的。

  “九二共識”的核心內容,就是“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的統一”。其核心意涵是:兩岸不是國與國關係,這就明確界定了兩岸關係的根本性質。但與此同時,由於海協會與海基會在1992年會談協商中明確表示,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九二共識”在“一個中國”含義的闡釋上實際上是不完全的,“衹走了一半”,“剩餘的一半”,則是由《反分裂國家法》完成的。〔22〕

  《反分裂國家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5條第1款進一步強調,“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反分裂國家法》明確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有效地“填補”了“九二共識”的相關不足,第一次比較完整地闡釋了“一個中國”的實際和應有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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