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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毅夫:沈家本的珍貴手札

http://www.CRNTT.com   2020-08-31 00:02:47  


沈家本手札剪影 (資料來源:《湖州近代人物珍貴手札》)
  中評社北京8月31日電(作者 汪毅夫)讀近出的《湖州近代人物珍貴手札》(2020,國家圖書館出版社),如入寶山、滿心喜歡也。我最喜書中沈家本的一通手札,其法書、文采堪稱上乘,其內容則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

  沈家本(1840—1913)是中國近代法學的奠基人,在清廷修訂法律大臣任上卓有建樹。譬如,沈家本主持的清末中國民事習慣調查在中國近代法制史上首開記錄。《中國民事習慣大全》(2002,上海書店)書前的“影印出版說明”記:“光緒二十八年(1902)四月任命沈家本、伍廷芳兩人修訂法律,由此開啓了中國法制近代化的進程,接著在光緒三十年(1904)四月一日開設附屬於刑部的修訂法律館,沈、伍二人為修訂法律大臣,開館視事”,光緒三十三年(1907)十月二十七日,“清廷改組修訂法律館,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三人為修訂法律大臣,該館從法部(原刑部改稱)、大理寺脫離出來”,該館《辦事章程十四條》之第十一條規定:“可設咨議官(館外及地方設回答咨詢的人員)”,第十二條規定:“館中修訂各律,凡各省習慣有應實際調查,得隨時派員前往詳查”。宣統二年(1910),沈家本奏報調查主要成果。出於工作需要和學術習慣,沈家本對地方情形很是關注。《湖州近代人物珍貴手札》所收沈家本手札的收信人,應該是山西地方官員,他向沈家本報告了“晉省盜風本熾,各州縣又每以盜刦附會搶奪,每案必開脫數人”的情況,實際上起了該館咨議官的作用。沈家本除答複“來函一通當交律例館諸君妥議”外,還同收信人談了個人的見解(如體現寬嚴相濟精神的“網開一面”),介紹了“奉旨參用西律”的情況等。     

  山西同沈家本有不了的緣份。1900年9月26日,清廷任命沈家本為山西按察使。當時,沈家本在保定知府任上,受命履新之際卻被在保定的法國傳教士勾結“八國聯軍”,羈押於保定北街教堂,直至1901年2月14日獲釋。原來,1898年甘軍董福祥部駐札保定時,“保府教堂被董福祥兵毀壞,兩教士被毆,帶至營中”。保定知府沈家本妥速辦結教案,得上峰賞識卻得罪了法國傳教士。我在《清末教案》(1998,中華書局)找到兩條相關記載,一是1898八月二十日:“奉旨:保府教堂被董福祥兵毀壞,兩教士被毆,帶至營中,法使昨已照會總署。榮祿電稱,此案由外設法擬結,著即趕緊辦理。務須速了。省城重地,甘軍勇丁何得任意滋事,并著轉告董福祥認真彈壓。以後如該軍別有滋鬧情形,定唯該提督是問。欽此”;二是:“奉旨:榮祿電悉。教案辦結,尚屬妥速。甘軍駐扎保定,誠恐日久生釁。著榮祿就保定省北涿州一帶地方酌量移扎,處所與董福詳電商妥辦。欽此。”

  沈家本手札落款未署日期,署名“弟 本”兩字中間有一小字“期”。這“期”字至少可以有兩種解釋,一是“期功之親”之期,說明收信人也姓沈,是沈家本五服之內的宗親;另一是居喪期(居喪一年為期,二年為又期,期滿為禫)之期。我曾見台灣進士汪春源手扎,其落款署名“鄉晚生 汪春源”之中間有一“禫”字,結合汪春源於1891年遭喪母之痛的情況,及其他佐證,我推知汪春源寫此手札,時在他居喪期滿之1893年(詳見中國評論新聞網2018年8月27日《一個“禫”字有考究》)。

  本文寫作過程中多次向湖州民國史研究院徐美虹老師請教,謹此致謝!         

 (作者系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講座教授、全國台灣研究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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