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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美對中國釣魚島政策 霸權邏輯

http://www.CRNTT.com   2017-12-24 00:10:07  


 
  美國對中國釣魚島政策的前世今生

  (一)美國對中國釣魚島政策肇始於二戰結束前夕它對釣魚島的非法管控

  地質結構上附屬於台灣的釣魚島自明代中葉起就是中國固有領土。1895年1月,趁中國甲午戰敗之機,日本內閣秘密會議決定以“無主地”名義佔據釣魚島並把它劃歸琉球(即1879年被日本正式吞併的原屬中國之蕃國的古琉球國,1900年改名為沖繩)管轄。這是秘密侵佔中國領土的非法行為。按照國際法,釣魚島應該是在同年4月17日中日《馬關條約》中與台灣一起讓與日本的,且讓與的只是管轄權。(1)1941年12月9日,中國在正式加入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後對日宣戰,宣佈廢除包括《馬關條約》在內的所有中日條約(這一點後來在1952年4月28日台灣當局與日本達成的《日華和約》中得到確認)。這表明,雖然台灣及其釣魚島當時仍在日本武力控制下,但法律上已不再屬於日本而是屬於中國。二戰結束後,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書》,釣魚島理應與台灣一起於1945年10月25日回歸中國。即使釣魚島如日本所稱是琉球的一部分,二戰後它也不再屬於日本,因為《開羅宣言》中“務將日本從其他以武力或貪欲攫取之領土驅逐出境”(2)的規定表明二戰後琉球也不應再屬於日本。1945年5月,美國參謀長聯席會議決定將北緯30°以南的琉球群島等島嶼從對日佔領區劃出,置於美軍直接控制之下。不久,美國駐琉軍政府頒佈的第一號公告中的第二條規定,日本帝國政府停止在琉球群島行使一切權利。(3)1946年1月29日,《聯合國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67號》規定“日本國土是以四個主島及其鄰接之約1000個小島、對馬島及北緯30°以北之琉球(西南)諸島(不含口島)構成。”(4)1947年6月19日,盟國遠東委員會依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通過的《遠東委員會對投降後日本之基本政策的決議》重申了日本領土主權“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可能決定之附近島嶼”。(5)可見,就算以前日本佔領中國釣魚島合法,二戰結束後,不在日軍控制下的釣魚島無論主權還是治權都不再屬於日本,而應該依據《開羅宣言》回歸原主中國。

  然而,二戰末期美軍以高昂代價攻佔琉球後,在日軍有意誤導下順便將釣魚島納入其控制範圍,卻沒有將其歸還給作為對日作戰之主要盟國的中國。當時虛弱且即將恢復內戰的“中華民國”政府無力也無意從頭號盟國美國手中收回孤懸海外的彈丸之地釣魚島。雖然“中華民國”府對釣魚島沒能回歸中國負有一定責任,但是美國為戰後稱霸東亞而乘機對中國領土釣魚島的非法管控,是對國際法的公然蔑視和對中國這個主要對日作戰盟國的嚴重失信。這是美國對中國釣魚島政策的肇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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