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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觀察:馬英九為何被起訴?到底犯罪否? | |
http://www.CRNTT.com 2017-03-16 00:12:31 |
馬英九回答記者提問時特別強調,之所以要求“檢察總長”向當時的“行政院長”報告有關情況,是因為其中涉及到政府官員,有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因此,為了防患於未然,有必要了解情況之後作出重要決策,這是一種未雨綢繆的行為,而不是一種犯罪行為。 從馬英九發表談話要點來看,他似乎還不了解這一案件的複雜性。這一案件的症結就在於,作為台灣地區的領導人當然有權了解正在發生的案件,但是,台灣地區領導人無權在案件尚未調查清楚,有關當事人是否有罪,法院尚未作出判決的情況下,匆忙對外宣布有關案情,並且在黨內開展整肅活動。 表面上看,馬英九雷厲風行,似乎要將當時台灣“立法院長”拉下馬,以確保台灣的法律制度得以貫徹落實,但是,正如人們所看到的那樣,由於這個案件涉及到的關鍵事實被否定,因此,圍繞案件偵查所產生的法律糾紛就成為一個單獨的刑事案件。通俗地說,如果台灣檢察機關調查案件的過程中,確認台灣“立法院長”和台灣民進黨“立法院”總召集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那麼,馬英九所採取的行動雖然程序上存在問題,但是,從整體而言並不構成犯罪。但是,台灣司法機關已經明確認定,台灣“立法院長”和台灣民進黨“立法院”總召集人之間的通話並不構成犯罪,這就使得建立在阻止犯罪假設基礎之上的所有行為,都可能會因為動機不純而被認定為犯罪行為。 台灣當時的“檢察總長”之所以被認定為有罪,就是因為他將依照職權獲取的信息洩露給他人,超越自己的職權,直接向當時台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詳細匯報有關情況,並且將“檢察總長”掌握的材料交給“行政院長”。 可以毫不客氣地說,如果只是從行政隸屬關係的角度來看,這一案件的是非分明,但是,如果從產生這一案件的法律事實來看,馬英九的所作所為有可能會涉嫌違反台灣法律規定。台灣地區領導人可以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但是,不可以將掌握的秘密通信信息公之於眾;台灣地區領導人可以督促辦案人員依法處理案件,但是,卻不能將尚未經過法院認定的所謂犯罪事實作為處理黨內問題的重要依據。換句話說,如果台灣法院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判決,那麼,馬英九完全可以按照中國國民黨章程對台灣“立法院長”的行為作出處理。然而非常遺憾的是,無論是在侵權問題上還是在程序問題上,馬英九處理這一案件似乎都存在法律方面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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