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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熊玠論南海仲裁案的阱與因應

http://www.CRNTT.com   2016-09-10 00:38:15  


 
  在菲律賓起訴書中的頭兩點,首先請求仲裁法庭裁決中國在南海的聲索是否超越了本《公約》規定的範圍。而第二點就聚焦在所謂中國的“歷史權利”(它的用詞);請求仲裁法庭按照本《公約》的規定裁定決中國在南海“九段線”的主張為違背(該公約規定的)海洋法。

  我說這是一個“陷阱”,原因是菲律賓明明知道1982的海洋法公約對“歷史水域”(譬如中國的“九段線”)並無規定;而該《公約》涉及所謂“歷史權利”只有兩處,具與此案不相干。一是關於(地理上相對的)鄰國之間劃分它們彼此的領海(第15條);另一處是指某些“歷史港灣”而言(298條)。菲律賓故意請求仲裁法庭依靠本《公約》來衡量中國對南海的“歷史權利(指「九段線”所刻畫的歷史水域)與其因此而帶來對其中島嶼礁石擁有權的主張與處理(譬如建礁為島與妨害海上環保問題的質疑)是否合法。 換句話說,只要仲裁法庭在《公約》中找不到有關 “歷史水域”的文字,它的結論就可說找不到“法律依據”。可是,有法律頭腦的人立即可抓住其中的漏洞,因為按照同樣的邏輯,在這個《公約》裡也找不出否定中國“歷史水域”的文字。所以同樣地也可以說,要想否定中國“歷史水域”的主張,也是沒有法律依據。既然如此,仲裁法庭最終的答案,可以是正,也可以是反。至於何者是最後的選擇,就完全憑仲裁法庭五個仲裁員的良心與主觀意願了。這一點,我們一定要正告全世界。這是法理邏輯的問題,與義氣無關。指出這一點,可以證明中國絕非“盛氣凌人”(assertive,這就是美國近來指控中國常用的用詞)。

  再者,《公約》的序言有明文告誡, 即:“本公約未予規定事項,應繼續以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為准據。”所以,雖然本《公約》對於中國“歷史水域”(即九段線的法律地位)沒有規定可循,但按照《公約》序言的告誡,應該按照“一般國際法”(即習慣國際法)的規定來裁定是否可以找到支持中國聲索的依據。可是,因為中國沒有出席,所以沒有機會向仲裁法庭如此指出。當然菲律賓也絕不希望仲裁法庭注意到此點。所謂“一般國際法”主要是指習慣(即案例)國際法。而條約法只是國際法的一小部分。

  何況,仲裁法庭的五位仲裁員,按《公約》附件七的第三條,本來是應由爭端之雙方各自從(按照《公約》規定而收集的)現存仲裁員名單中選擇一名(可以是本國人);如此選出兩名以後,其他三名將由爭端的兩方以協商方法再選出。不過,這三位人選,爭端雙方也可轉請“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庭長來指派。這個法庭是在同樣的《公約》之下參生出來的一個機構。

  問題出在,因中國沒有參加,所以最後這仲裁法庭的五位仲裁員,除了菲律賓選擇的人選以外,全由該“海洋法庭庭長”所指派。而該海洋法法庭的庭長,正好是個日本人。在這種情況之下,所有被遴選出來的仲裁員中,毫無可為中國代言的聲音,可想而知。難怪仲裁法庭沒有遵循《公約》序言的告誡,在仲裁程序上回歸習慣國際法的規定來衡量與裁決中國有關“歷史水域”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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