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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永年:法治與中國“空轉政府”的治理 | |
http://www.CRNTT.com 2014-11-18 09:48:05 |
四中全會決議並沒有回避這個問題,並要解決兩個似乎是矛盾的問題,一方面是法律與政治的關係問題,另一方面是法律的去政治化的問題。就政治化來說,人們無須回避政治與法律的緊密關係。在任何國家,法律並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而是人制定的。誠如馬克思所言,任何法律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任何國家,執政黨(也就是統治階級)通過自己控制的議會(國會),把自己的意志轉化為法律。執政黨可以根據時代的變化進行廢法、修法和立法。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法律很自然體現其意志,表述為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法律。 法律設定政治邊界 一旦法律到位,包括立法者(即執政黨)在內的所有人和組織都必須遵守法律。這就設定了政治的邊界:法律一旦成立,司法就應當獨立,有專業的司法人員執法,實現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四中全會的決定,重申了執政黨及其政府要“依憲治國”,強調“依憲治國”是法治的前提。這回答了這幾年來共產黨要不要“憲政”爭論。儘管中國的法治和西方的不同,但中國本身是需要“憲政”的。 在這些問題清楚之後,執政黨仍然需要解決如何體現人民的意志這個重大問題。執政黨的執政基礎是人民,它本身不應當有獨立的意志。在西方,執政黨的這個“人民意志”是通過“選票”體現出來的。中國不走西方的道路,就需要找到替代路徑,例如開放、群眾路線、協商等。這方面仍然需要探索。如果執政黨不能夠充分代表人民的意志,體現執政黨意志的法律也會遇到合法性的問題。 其次,法治政府需要解決法律的過於理想化問題。在包括中國在內的很多發展中國家,法律的毛病就是過於理想。這些國家往往沒有法治傳統,法治建設往往參照發達國家的經驗。所以,經常出現的一種現象就是,他們往往把好的理想的法律條文加在一起,變成了自己的法律。結果,法律很漂亮,但很難在現實中實行。對西方發達的民主國家來說,法律的發展過程是一個實事求是的漸進過程。例如,早期的精英民主,選舉和被選舉權是有很多財產權的限制,然後再逐步擴大到大眾民主。這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時根據國情。法律當然要體現價值體系,但更重要的是要解決社會所面臨的問題。過於強調價值、過於理想,反而會導致法律和實踐的脫節,影響法律的有效性。過於理想也是中國很多法律的特征。現在的很多立法往往脫離現實,不合符中國的實際情況。這樣,法律的相關方(政府官員、企業和社會等)很難根據法律行事,經常出現“有法不依”的情況。在一些情況下,“有法不依”往往是“有法”“不能依”造成的。法律大過於理想,很難依法。 第三,法律和制度的細節問題。細節決定一切。中國不是沒有法律和制度,而是缺乏法律和制度的細節。從前講階級鬥爭的年代,人們批評西方的法律細節過多,不是為人民服務的。但是如果沒有細節,法律如何能夠為人民服務?沒有細節,就表明法律和制度可以隨意解讀,只是為權勢服務,因為解讀者往往是有權有勢者。再者,沒有細節,政府官員根據什麼作為?如何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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