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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互設機構協議或將步服貿協議後塵

http://www.CRNTT.com   2013-08-31 08:45:19  


 
  然而,就算是海峽兩會都取得共識,甚至是簽署了協議,也不等於是大功告成,因為兩岸對此類協議的後續法律處理,又存在著差異。在大陸方面,海協會能夠接受並簽署的協議文本,其實都是已經經過高層審議核准,簽署後就可付諸執行;沒有還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這麼一回事。而台灣方面則不同,《兩岸貿易服務協議》簽署後,還須經“立法院”審議,就是一個典例。何況,兩會互設辦事機構的法律認可程序,還將會比《兩岸貿易服務協議》嚴苛得多。實際上,《兩岸貿易服務協議》尚只是需要經過“立法院”審議,倘有與現行法律有抵觸的條文,還須修訂法律予以適應,但無須另行專門立法;但尚且鬧到民進黨“立委”以霸佔主席台來進行杯葛,經過“立法院”召開兩次“臨時會”都尺寸未進。

  而在兩岸互設辦事機構方面,雖然台灣“立法院”管不了海基會在大陸所設的辦事機構,卻能為大陸海協會駐台灣的辦事機構設定“框框”,亦即必須經“立法院”專門立法,使其獲得法定地位並加以監管。實際上,目前“立法院”就受到兩個主旨為授予海協會駐台灣機構法定地位並對其進行監管的法律提案,其中由“行政院”提請的是《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而由柯建銘、潘孟安、邱議瑩簽署的民進黨黨團提交的《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處理人民往來事務機構設置條例(草案)》,但從法案的標題看,含有強烈“一邊一國”意識的“民進黨團版”法案,就將會對“行政院版”法案,造成強烈的滋擾。而且,倘在“立法院”尚未整合及通過上述法案之前,海協會和海基會就先行簽署協議,恐怕又將陷入“服貿協議”“先斬後奏”的爭拗之中。

  而比較“行政院版”與“民進黨團版”兩個法案看,儘管“行政院版”符合“一中憲法”,條文內容也合情合理,但“民進黨團版”卻如其標題那樣,所有條文內容都充斥著“一邊一國”的強烈意識。比如,其第四條所強調的“國家主權和尊嚴、國家安全”,第五條的“國際法”、“國際慣例”,第六條的適用《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七條的“不受歡迎人員”,第十四條的“在館舍所在之建築物及其正門,及執行公務時搭乘之交通工具上,懸掛國旗並揭示國徽”……等,一旦獲得通過或融入“行政院版”,就等於是“一邊一國論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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