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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防網絡謠言是國際社會共同選擇

http://www.CRNTT.com   2013-06-25 11:11:32  


隨著新媒體傳播平台的迅猛拓展,造謠誹謗、侵犯名譽權和隱私權等網絡行為也成為全世界共同面對的難題
  中評社北京6月25日訊/《人民日報》近日登載中國社科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研究員、網絡學研究室主任孟威的評論文章“懲防網絡謠言是國際社會共同選擇”指出,儘管網絡監管技術常常引來‘侵犯隱私權’和‘違背言論自由’的爭議,但鑒於網上不良信息對國家和個人所造成的巨大威脅,美、英、日、韓、新等許多國家都加緊開發過濾技術,推廣應用過濾軟件,並輔以行政干預手段,加強網絡謠言防禦。”全文內容如下:

  社區、微博等社交媒體使虛擬社會的人際互動更加密切,也加大了網絡謠言傳播的風險。處於關係泛化的新媒介環境,依法治網、多管齊下、懲防網絡謠言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同選擇

  隨著新媒體傳播平台的迅猛拓展,造謠誹謗、侵犯名譽權和隱私權等網絡行為也成為全世界共同面對的難題。近年來,在國家治理層面,無論是標榜言論自由的美、英、日,還是政府主導監管的德、新、澳,抑或強調政府與社會治理雙軌並行的法、韓等國,都加大了懲防力度,呈現出法律規制、技術監控和社會共治,重錘出擊、嚴防網絡謠言的全球化景觀。

  ■ 為了有效防治網絡謠言,世界各國紛紛制定並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德國是全球第一個發布網絡成文法的國家。1997年,為了解決經由網絡傳輸的違法內容,德國出台了《信息與通訊服務法》。進入21世紀以來,德國逐步完善了涵蓋10餘類法律內容的互聯網管理體系,將謠言治理適用於《刑法典》、《民法典》、《信息自由法》、《電信服務法》等多部法律。根據《刑法典》,在廣大人群中傳謠造成社會不安定、危害公共秩序者,將被處以最高6個月監禁或罰款。若造成死亡事件,違法者還將受到高至5年的監禁處罰。

  迄今,美國已出台了《電信法》、《數字千年版權法》、《通訊正當行為法》、《兒童互聯網保護法》、《聯邦禁止利用計算機犯罪法》等約130項法律、法規,規制互聯網傳播內容,並逐年加大法律監管力度,對包括傳播網絡謠言危害國家核心利益、煽動誘導犯罪、損毀他人名譽、侵犯隱私、色情侵擾等行為追究責任,嚴加懲治。

  2010年起,美國率先在全球鋪開“社交媒體能力”項目,可將“臉譜”、“推特”等社交網站及其知名博客、公共意見領袖置於政府常態監控之下。近期,美國又啟動了“網絡身份標識戰略”,致力於創建大數據時代一一對應的身份標識系統,力圖通過“下一代”互聯網提升網絡透明度,規避虛擬社會顛覆、欺詐、侵權等不法行為。

  為加強對網絡服務商的管理,新加坡、日本等國在完善原有法律條款基礎上,設立了專項法律或相關條款形成行業約束。日本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禁止非法讀取信息法》和《電子契約法》等法規,將網站、網頁傳播、電子公告服務納入法制管轄;新加坡的《廣播法》要求,互聯網供應商ISP和ICP要遵從《互聯網操作規則》,承擔屏蔽、封堵特定網站和信息言論的義務,以便及時發現謠言依法查處,嚴重造謠者將以誹謗罪被起訴。

  在新的《電信事業法》基礎上,韓國近年出台了《促進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護法》、《促進信息通信網絡使用及保護信息法》等法律。《電子通訊基本法》規定,以危害公共利益為目的,通過新媒體公然散播謠言者,將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罰款可達5000萬韓元(大約為25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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