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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簽署漁業協議後記者會。(中評社 王宗銘攝) |
中評社北京4月11日訊/經過十七年的反復談判,台日雙方終在昨日下午簽署了《台日漁業協議》。就此,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登載富權的評論文章《日本以漁權攫取主權 台灣為漁權出讓主權》表示,《台日漁業協議》引用了“專屬經濟區”的概念,並認知為該海區由日本所擁有,實質上就是正式承認了日本單方面宣佈的“專屬經濟區”主張,不但是與台灣當局尤其是馬英九本人在其博士論文中對東海大陸架的主權訴求相悖,而且也直接損害了中國大陸月前所宣佈的釣魚島領海基線,及歷來對東海海域的“二百海里專屬經濟區”的主張。
經過十七年的反復談判,台日雙方終在昨日下午簽署了《台日漁業協議》。這個協議的主要實質內容一言以括之,就是日本以台灣當局十分急切的“漁權”,來輕易攫取台灣對釣魚島的“主權”;而台灣當局則以間接擱置歷來主張對釣魚島所擁有的“主權”,來為台灣漁民換得在釣魚島海域捕魚的“漁權”。
實際上,儘管“外交部長”林永樂在《台日漁業協議》簽署後舉行的記者會上強調,“中華民國”代表在會談中多次強調釣魚台主權,在主權立場上沒有退讓,“政府”簽署《台日漁業協議》,堅持列入“免責條款”,確認各項規定不損及主權主張,絕不會以主權換漁權;但正是由於在協議中,列入了“免責條款”,規定在釣魚島周邊領海基線十二海里,將不包括在協議適用範圍之內,就隱藏了“默認日本主權”的“魔鬼細節”,等於是將釣魚島及其周邊十二海里的主權拱手讓給了日本。實際上,按照國際公法,所謂“領海基線十二海里”,就是體現國家主權的領海概念,這等於是間接承認了日本對釣魚島的“主權”。而台灣方面獲得的可在日本的所謂“專屬經濟海域”捕魚,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時,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並應以符合本公約規定的方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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