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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化改革將促進經濟結構改善

http://www.CRNTT.com   2013-02-19 08:59:06  


 
  現在市場上對於城鎮化的討論更多地關注於城鎮化可能帶來的需求面的擴張,然而經濟學的基本規律是,供給擴張與需求調整必須是相輔相成的,不能顧此失彼。隨著中國的人口紅利逐步步入尾聲,供給擴張將成為未來城鎮化的新瓶頸。縱觀世界各國經濟發展與城鎮化的關係,有失敗的例子,譬如非洲和拉丁美洲,城鎮化並沒有帶來較高的經濟增長率;也有成功的例子,譬如日本,日本城市化率與人均GDP 和工業產值表現出很高的相關性,其堅持以工業化為主要驅動力,注重產業升級的方向值得借鑒。日本的經驗表明,城市化與工業化是互相促進、協調發展的。正如李克強副總理所指出的,中國要實現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的新四化, 城鎮化必須與工業化和信息化深度結合。勞動生產率的提高是關鍵。

  一般而言,城鎮化有兩個渠道提升勞動生產率,增加經濟的潛在增長率。一個渠道是城鄉效率差別。由於城鎮人均所擁有的資本和技術比農村高,城鎮生產效率一般比農村高,人口從生產效率低的農村地區轉入生產效率高的城鎮,拉升社會總體的勞動生產率。另一個渠道是,當人口聚集在城市後,產生企業規模效應、知識與技能傳播效應、信息傳播效應,都可能從動態上提高城鎮內部的勞動生產率。

  就中國現階段而言,需要更廣泛的經濟結構與體制改革,來緩解新城鎮化時代可能面臨的經濟供給能力的瓶頸問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其一,推進結構性減稅,具體包括:全面推行營改增,對企業設備更新和自主研發的稅收優惠以及進一步降低進口消費品關稅等。第二,鼓勵民間投資,增加競爭,破除壟斷,也能提高經濟供給的效率。相應地,在政府支出方面,應該減少投資支出,增加公共服務類支出,使更多資源向民生領域轉移。金融體制方面,則要進一步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鼓勵民營金融機構發展。

  需要經濟體制改革和新政策配合

  文章指出,根據十八大報告精神,未來的城鎮化進展將不再是鋼筋水泥式的城市化,更強調消費結構升級、信息化城市、智能化城市。基於現有的政策描述,新型城鎮化不是獨立的政策目標,需要廣泛的經濟體制改革和新政策的配合。其中,土地制度改革、戶籍制度改革、公共服務均等化和農業現代化尤為關鍵。

  首先是土地制度改革。現行的土地制度是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最大障礙,其主要缺陷在於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不完善、流轉制度不健全,農民不能享受土地增值帶來的收益,由於城鄉差距很大,農民工在城市買不起房子,很多人擠在一塊,住的是“老鼠窩”,而他們老家的房子是“空心村”,耕地也被荒蕪了,這是對土地資源的極大浪費。改革主要有兩個方向,一方面提高農民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另一方面降低土地供給的壟斷。前者有利於增加農民收入,縮小城鄉差距和集約用地;後者有利於控制城鎮地價和房價的上升。近期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擬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制度做出修改,預計提高徵地補償標準勢在必行。在打破土地供給壟斷方面,關鍵的問題是如何建立完善、統一的城鄉土地流轉市場,這方面的改革涉及的問題較多,未來的發展有待於更明確的政策方向。

  第二,戶籍制度改革。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令農民工落地難生根,形成了中國特有的城鄉二元割據,以及城市內部的二元割據。有政策建議者提議放鬆中小城市和小城鎮的落戶條件。國務院近期頒布了《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在總結近年來各地城鎮化經驗的基礎上,提出戶籍制度改革應以“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落戶條件”為核心,以促進城鎮化發展,且遵循城市越小放鬆程度越大的原則。目前的標準是:在縣級市有合法職業和住所,即可落戶;在設區的市有合法職業滿三年可落戶。隨著新型城鎮化的推進,此標準可能繼續放鬆。放鬆中小城市落戶條件的同時,繼續合理控制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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