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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輝:經濟民主與經濟自由相克亦相生

http://www.CRNTT.com   2012-12-10 09:33:26  


 
  “以我之大私為天下之大公”的前提,是不允許每一個臣民有“小私”存在。即便事實上存在,那也是出自“我”的特許與恩典,而不是你的固有權利。可見,是否尊重個人權利,不僅是自由與不自由,而且也是民主與專制的根本區別所在。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把民主定義為:在尊重個人權利基礎上的多數決定,或者說是以多數決定來防止共同體的人格化身為所欲為,從而保護公民個人權利的一種機制。一般意義上的民主是如此,“經濟民主”同樣如此。一些論者把“經濟民主”只理解為工人參加管理、社會福利和“抑兼並”等等,這不對。如果只講這些,那當年德意法西斯的“組合國家主義”是最合乎“經濟民主”的了。法西斯黨黨章中就有“工人參加工廠企業的管理”之規定,而且在當時的“民族社會主義”體制中“按照行會模式把工人、技術人員和業主都組織到工會裡,建立統一領導機構”,三方與黨的代表“平起平坐”,共同“協調和更好地組織生產”。這種所謂“組合國家民主”或“日耳曼民主”充滿著極權國家對公民個人權利的蔑視,因而只是獨裁者運動群眾的一種形式,與真正的民主是背道而馳的。

  正因為現代民主與現代自由主義都以公民個人權利為基礎。像米塞斯這樣被視為極端自由主義者的人同時也自認是激進的民主派。他反對“把自由主義和民主作為矛盾來理解”的流行說法,也反對關於自由派只想君主立憲、民主派才是共和派的說法。他堅持認為自由主義者是為議會民主而不是為君主立憲奮鬥的。

  事實上,經過幾百年的探索,現代民主與自由原則的協調已增強,而兩者的矛盾在淡化。一般地說,經濟自由與政治民主的協調,在私權利與公權力領域劃分的條件下不難實現。即一方面承認公民的財產權與其他公民基本權利一樣屬於公理性的或“天賦”的權利,它既不是君主也不是“多數”賜與的,因此不能由“多數決定”來剝奪。另一方面在私權利之外的公共領域則奉行多數決定的原則,不允許私人產權侵入公共領域而形成權錢交易。至於政治自由與政治民主的關係更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了。

  而“經濟民主”,根據前述的定義它應當指企業不是聽命於官府,而是(通過市場)聽命於消費者——公眾。企業“討好”消費者與政治家“討好”選民是一個道理,消費者的“市場投票”取代長官意志,猶如選民的“多數決定”取代皇上恩寵。這個意義上的“經濟民主”與“經濟自由”實際上是一回事。當然,企業聽命於市場猶如政客邀寵於選民一樣也有其弊,但這屬於“民主”本身之弊,而不是“沒有民主”的問題了。

  總之,誇大“民主”與“自由”的矛盾,無論是政治還是經濟方面,都不可取。當然,由於現實生活中“群己權界”或曰私權利與公權力領域的劃分難以精確,民主與自由的扞格之處還是有的。但是民主與命令經濟、專制與自由市場的矛盾無疑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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