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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雙非”與聯絡小組共識的看法

http://www.CRNTT.com   2012-02-07 09:23:24  


  中評社北京2月7日訊/香港文匯報今天登載法學博士宋小莊的文章《對“雙非”與聯絡小組共識的看法》,文章認為,“雙非”問題的關鍵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和香港特區法院不遵守釋法的矛盾,行政長官有執行基本法之職責,有必要明確態度:(一)表示要執行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基本法。(二)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闡明的立法原意恢復《入境條例》的有關規定。至於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共識已經成為歷史,即使歷史可以重現,也無助於當前問題的解決。

  日前報載胡漢清到北京與港澳辦、外交部有關官員以及北大學者討論香港的“雙非”問題,他建議以1993年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就香港居留權磋商形成的共識為基礎,達成外交協議,再轉化成為香港本地條例,立法解決“雙非”給香港造成的困擾。稍後他還會到倫敦訪問。他不畏嚴寒,風塵僕僕,操勞奔波,與身在其位卻不思解困的官員相比較,更為值得尊敬。 

  然而,對胡先生的方案,筆者卻有若干疑惑之處,想提出來,引起大家的注意,以利形成完整的見解: 

由中英兩國簽署協議解決“雙非”問題爭議極大 

  一、1993年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是否就香港居留權問題形成共識,筆者翻查了資料,沒有發現。倒是1995年3月於倫敦出版的由英外相韓達德(Douglas Hurd)撰寫序言的《1994年提交議會的香港年度報告白皮書》第14段提到,中英“雙方對居留權問題仍需要達到共識”。這說明在1993年可能開始磋商,但尚未對此事形成共識。聯絡小組可能在1995年3月以後、1996年8月之前形成共識。 

  二、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二“關於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規定,該小組是聯絡機構而不是權力機構,不參與香港或香港特區的行政管理,也不對之起監督作用。以文字上看,該小組似未打算通過磋商達成兩國的外交協議。到2000年1月1日該小組的工作也已經停止。對十五、六年前達成的共識,到現在才簽署協議,在世界外交史上是非常罕見的。面對一國的居留權問題,是否需要兩國外交協議,兩國政府是否願意改變原來的設想,都帶有不確定性。如中英兩國政府簽訂有關協議,筆者估計將在內地引起極大的爭議。 

  三、假如中英兩國締結有關的國際協議,則要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53條第1款規定在香港特區適用。決定適用後,需要轉化為本地條例。有關限制與2001年7月20日被終審庭在“莊豐源案”中廢除的規定是一樣的。根據基本法第11條第2款的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如有新的司法覆核案件,如新的法庭不推翻終審庭在“莊豐源案”的錯誤判決,則新的有關限制仍將可能與基本法相抵觸而被法院廢除。白忙了一輪,結果可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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