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 |
簽署和平協議公投說畫蛇添足反陷被動 | |
http://www.CRNTT.com 2011-10-22 08:37:34 |
由此可見,馬英九此舉是畫蛇添足,多此一舉。其實,按照台灣地區現有的“憲制”設計和法律規定,即使馬英九的“簽署兩岸和平協議”之說,不是選舉語言,而是出於真正的政治理念,也是根本不需要經過“公投”的。這是因為: 一、馬英九在最初提出“簽署《兩岸和平協議》”時所附帶的“三個條件”,其中“民意支持”、“國會監督”這兩項,就已是尊重民意的做法。如果說,單憑民意調查不能確定是否獲得大多數民眾支持的話,“立法院”是代議政制下的間接民意,也是台灣地區的最高民意機關,能夠通過“立法院”的“審查”,就等於是取得多數民意的支持了。何況,即使是“公投”,也是以相對多數為有效,並非是採用絕對多數的共識制。 其二、更重要的是,馬英九要簽署的《兩岸和平協議》,標的是“兩岸和平”,並非“兩岸統一”,亦即並非是《兩岸統一協議》。這個“兩岸和平”,並未涉及到“改變台灣現狀”,更沒有涉及到“國土變更”,其實是維持現狀,“不統不獨不武”而已,因而已遭到“統派”團體批評為要將兩岸分裂現狀固態化、永久化,是為未來兩岸統一設下障礙。但民進黨卻以偷換概念的手法,將之扭曲為“統一協議”,需要進行“公投”,而馬英九則被牽著鼻子走,就不但是墮入民進黨“統獨公投”的陷阱,而且也使藍軍反對將“國土變更”納入《公投法》的底線被攻破。 其三、承接上項,馬英九要將“簽署《兩岸和平協議》”進行“公投”,等於是否定《公民投票法》的“公投標的”規定,為修改“公投法”創造機會。實際上,《公投法》第二項規定,“全國性公投”適用的事項,包括: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也就是說,這個由國民黨提案並經“立法院”通過的《公投法》,是堅決抵制將俗稱“統獨公投”的“領土變更”列入“公投”標的內容的。而現在馬英九卻提出簽署《兩岸和平協議》必須經過“公投”,並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項適用,這豈非是要為民進黨籍口“修法”加入“統獨公投”適用打開大門?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