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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賽家鑫”改死緩的疑問 | |
http://www.CRNTT.com 2011-07-05 15:16:00 |
李案二審判決一出,不少人都想到了同樣被認定有“自首情節”的藥家鑫。但是需要說明的是,其實李案和藥案的可比性並不是那麼強,並不屬於“同案不同判”(這裡的同案指的是同一類案件),比如李案是在情感、鄰里糾紛的背景下,並且還被認定了有“積極賠償”,案件的情節差別也很大。 但是一審、二審認定了同樣的犯罪事實,卻有著不同的判決結果這點實在有損司法公信力。在眾多死刑改死緩又或者死緩的判決中,我們都看到“酌定減輕量刑的情節”(減刑“潛規則”)所起的作用,也看到了不同的法官對“罪大惡極”這四個字的不同理解。誠然,法官有著自由裁量權,但是這指的是根據正義、公平、正確和合理的原則,對案情酌情作出決定的權力。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被濫用,則有傷公義,而最終傷害到的是司法公信力。 另外,此案還暴露出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這就是——在“積極賠償”的問題上,事實上是有“場外因素”的干擾的。某種程度上,當地的鄉政府“好心辦壞事”,以行政手段強制賠償的結果是兩方不滿意,而那份“調處書”不管是一審還是二審,都對法院的判決造成了干擾。儘管現在鄉、村兩級組織已經出了證明,證明李昌奎家屬賠償並不“積極”,但是終審都過去了。司法如何避免各種各樣的“場外因素”的干擾,對於維護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目前,被害人家屬已經在提起申訴,希望能夠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重審案件。而這起改判無疑已經傷害了司法公信力。 來源:2011-07-05 騰訊評論今日話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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