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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舒立:李莊案與程序正義

http://www.CRNTT.com   2011-04-18 11:06:07  


 
  此次李莊案“第二季”審理出現漏案同罪,且漏案之立案在原案二審結束之前,程序正義再受質疑。正如有法學家所言,不可排除律師悖德和瀆職的質疑,律師也應該自愛,但是,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手段不能違法,不能違背程序正義的原則。

  須知,程序正義絕不是可有可無的細節。實質正義是重要的,要實現它卻很艱難。只有保證審判的每一個步驟公平正義,最後的結果才有可能公平正義。實體正義不應依靠、也不可能依靠非正義的程序來獲得。所謂程序正義原則,是指基於法官個人的獨立審判,以及訴訟雙方當事人實質公平與公開原則的法定程序實現具體司法過程,以防範因程序不公導致的實體不公,最大限度實現司法的結果正義。

  脫胎於800年前英國《大憲章》的程序正義原則,是歷經英美、歐陸等大量民主國家司法實踐不斷增益的成果。“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之母”,已成為全球司法界的共識。

  為實現程序正義,應滿足兩方面的要求:第一,司法權獨立,即經過合法程序任職的法官個人,基於良法和良心自由心證,獨立裁斷,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幹涉,包括權力、金錢、人情、民意等;第二,涉訟的民間糾紛,以及訴訟前或訴訟中的公民與國家糾紛,均應根據基於公平和正義的良法程序來尋求最終結果。

  由於種種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大部分中國民眾對程序正義原則還相當陌生。忽視程序正義的人往往認為結果正義就足夠了,過程並不重要。程序正義觀念則認為,結果正義誠然重要,但如果沒有正義的過程,結果的正義是不可靠的,在通常情況下也是不可能的。以刑訊逼供這一中國司法中的頑疾為例,熱衷此道者往往認為破案最重要,如何破案則無所謂。辦案人員往往不擇手段,有可能不但難以實現正義的目的,反而製造出更多本應避免的罪惡。即使恰巧破了案,也是以千千萬萬的沉冤為代價。聶樹斌案等死刑冤案,可謂程序不正義導致結果不正義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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