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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是李剛”案 死者家屬稱遭監視跟蹤 | |
http://www.CRNTT.com 2010-10-26 09:15:10 |
離開學校時,他給妹妹發短信“放手去做吧,做一個幹練的人”。妹妹回複“我會好好做,做出個樣子來,給哥哥看,也給自己看。” “可我沒想到這會是我與妹妹的訣別。”陳林黯然神傷。 陳林這兩天常常翻看妹妹的日記,發現開學只有一個月的時間,妹妹在社團和大二、大三的師姐相處得特別好,“從這也能看出妹妹的能力。” “上天對妹妹不公,有的人庸庸碌碌可以過一生,而一個對自己,對將來,對家庭都有美好憧憬的人,怎麼會是這樣一個命運?” “我們這個四口之家是非常幸福的,我和妹妹自小打打鬧鬧、鬥鬥嘴很好,但現在少了一個人,頓時讓我墜入無邊的空虛。我還想和妹妹吵吵架、拌拌嘴。” 陳林的媽媽更不能接受女兒離去的事實,聞悉噩耗後她17日淩晨就趕到了保定,因過度悲傷而昏厥。目前還在醫院治療。情緒不穩定的她,常常會突然坐起來哭。 記者也翻看了陳曉鳳留下的日記,只見上邊寫道“時間比流水還快,所以想做的事情就去努力。人這輩子,至少對得起自己。”“生活在這個令人費解的局面前,你最好保持謙虛,盡管它不一定能夠幫助你做出正確的決定,但至少防止去犯過分明顯的錯誤”。 我們要事件的真相,我們要法律的公正 23日晚9時40分,在河北大學新校區,在陳曉鳳倒下的那個地方,爸爸、哥哥、叔叔等親人,靜靜地來到這裡,畫上一個圈,放上紙錢,點燃。因為按照傳統的習俗,23日是頭七的祭日。 淚如雨下的哥哥,一邊燒著紙錢,一邊對逝去的妹妹說,“我要找出事情的真相,我會給你討回公道。” 據說,前兩天,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送來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李啓銘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2款及第四十二條第1款和第七十條第1款之規定;在定責上李啓銘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其中,在速度鑒定書中寫道“冀FWE420逃逸未在現場。事故現場未發現明顯刹車痕,無法計算車速。” “學校既不是高速路,也不是練車場,那車速有多快你根本難以想象,把孩子撞得一點意識都沒了,直接從昏迷中死去,在醫院電擊了好幾次,毫無用處。說車速測不出來,我們不相信。”陳曉鳳的叔叔質疑。 “從目擊者反映出來的事件現場,肇事者如此張狂,絕不是偶然,是習慣養成,是家教不當。他自認為沒有他家擺不平的事情,撞著又怎麼樣?揚長而去。根本就不關乎受害者的死活。喝酒、逃逸、態度惡劣,這與一般的交通肇事性質絕對不一樣,這是危害公共安全。”陳曉鳳的叔叔義憤填膺。 “我們想看看當時的視頻,學校說我們沒有權利。只有公安、法院才能看。這對嗎?我們是受害者,我們也有知情權呀!”曉鳳的表哥說。 “從現場看沒有刹車的痕跡,說明是故意的,應該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希望能夠得到公正的裁量。”曉鳳的哥哥說。 對於李啓銘父母的道歉,陳林嘆息一聲:“誰家孩子打了人,父母道歉是人之常理。一聲‘對不起’和一個逝去的生命是無法畫上等號的,因為人已經不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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