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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貪死緩背後 | |
http://www.CRNTT.com 2010-09-20 13:25:09 |
“鑒於鄭少東案發後認罪態度較好,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2010年8月24日,陝西省西安市中級法院對公安部原部長助理、經濟犯罪偵查局原局長鄭少東受賄一案作出如此一審判決。 法院雖然認定鄭少東在2001年至2007年10月期間,利用其擔任廣東省公安廳副廳長、公安部部長助理兼經濟犯罪偵查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查處、職務晉升、就業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26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但是仍然以前述理由判處其“死緩”,而不是一些人所希望的“立即執行死刑”。 “貪污腐敗是一個全球性難題,可以說已經找不到一方淨土。‘死緩’其實是一種‘中國特色’,其來源於建國初期國家領導人毛澤東‘避免殺人太多’的建議。”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趙長青說,“儘管兩種情況在中國的刑法概念裡都屬於死刑,但是目前貪官被判處‘死緩’的情況已經明顯多於‘執行死刑’。” 對國家公職人員犯貪污賄賂罪設立死刑罪名,本是出於社會和政治穩定需要而對民眾情緒的刑法性安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室主任劉仁文表示,對於貪污數額巨大,遠遠超出《刑法》規定的死刑判決金額的高官,死緩判決已經成為一個突出現象,讓許多人不解甚至不滿。 貪官死緩此起彼伏 “北京市公安局網監處原處長於兵貪污、受賄和徇私枉法”、“廣東省公安廳原廳長、省政法委原書記、省委原副書記、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受賄”、“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原主任皮黔生受賄、濫用職權”、“吉林省人大原副主任米鳳君受賄”、“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原副司長、原巡視員郭京毅受賄”、“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受賄”、“貴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原總經理喬洪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僅2010年以來,這些曾經身居各種高位、權傾一方的官員紛紛被宣判,儘管罪名有所不同,但殊途同歸,都是被判處死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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