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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免囚 好學歷顯赫家庭是理由? | |
http://www.CRNTT.com 2010-08-05 12:01:09 |
終院常任法官包致金侄女AminaMariamBokhary因襲警、不小心駕駛、拒絕酒精呼氣測試,日前循簡易治罪程序在區域法院判罰八千、感化一年。本來只是小案,但判決一出,輿論嘩然。就筆者翻閱十餘份中英文和免費報紙,連日來竟無一家代為圓說,案情雖輕,卻惡評如潮。 之所以如此,原因甚多,試擇其要者道來: (一)酒後駕駛一般判罰5000,不小心駕駛通常判罰3000。但包女士在攝像機前公然襲警,幾等不罰。 (二)包女士並非初犯,自2001年以來曾三次襲警,當屬累犯,對累犯不能從輕發落。 法外施恩公眾詬病 (三)2001年梁俊威在示威時以“大聲公”呼喝警員,襲警罪成,判囚兩個月。2008年梁炳德以肘撞跌警員,判監15周。包女士掌摑警員,情節相近,為何無罪? 對於侵害人身的犯罪,香港現行條例有兩套系列,一套是《侵犯人身罪條例》(CAP212);一套是《警察條例》(CAP232)、《香港輔助警察條例》(CAP233)、《人民入境管理隊條例》(CAP331)、《海關條例》(CAP342)。前者既適用於毆打一般人,也適用於毆打執行職務的警察或協助該警察的其他人士;後者則適用於毆打執法的紀律部隊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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