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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是特區 還是“國中之國”?

http://www.CRNTT.com   2010-04-19 11:30:16  


  
  國家能宣布某人為“不受歡迎的人”  今日驚聞深圳出台了一個規定,把七類人列為“不受深圳歡迎人員”。這使我聯想起經常發生的國際新聞:某國宣布另一國的某人(一般是具有外交身份的人)為不受歡迎的人,將其驅逐出境。由此可見,有權宣布某人為不受歡迎的人,主體是國家。即一個國家可以根據本國的法律和國策,宣布外國的某人為不受本國歡迎的人,一般由外交部發布。

  公民能宣布某人為“不受歡迎的人”   當然,如果任何一個公民個人(包括小朋友),宣布某人為本人或者本人家庭不歡迎的人,也是可以的。因為範圍僅限於他的家庭。除此之外,任何一級地方政府,都沒有權力做這樣的事情。否則,那就會出現省、市、縣、鄉、村、組都可以宣布某人不受歡迎,拒絕入境,已經入境的,驅逐出境。這種結局,既荒謬又違法。
 
  “深圳不歡迎你”,憑什麼?  深圳宣布七類人是不受歡迎的人,毫不客氣地把自己當做一個國家或者是公民個人來看待,把憲法規定的國家權力和公民個人權力隨意抽出來為其所用。深圳不歡迎你的政策實質是把自己當成了“國中之國”。作為中國曾經的開放之都,深圳在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許多方面都走在了全國的前列,成為改革的先頭部隊;不過,出台居住證不受歡迎黑名單,隔離那些政府不喜歡的人,深圳的敢為天下先也真是“勇氣可嘉”。只可惜,這樣的勇氣用錯了地方,如果深圳政府能以這種大無畏的精神推動社會公平和縮小貧富差距,或者至少降低深圳不斷高企的房價,深圳肯定會全國第一個進入“和諧社會”。

  不受歡迎黑名單:既荒謬又違法 
 
  犯罪嫌疑人應該送警局  第一類人員是“有從事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人員”,第四類人員是“在逃刑事犯罪嫌疑人員”。對於這兩類人,僅僅是“不受歡迎”就行了嗎?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應該人人見之而立即扭送公安機關,決不能讓他們逃脫法網。而按照深圳的規定,對於這兩類人,僅僅是不給辦理居住證,卻仍然任其逍遙法外。深圳的這種做法,起碼犯了“玩忽職守罪”和“私放罪犯罪”。

   堵死越級上訪激化社會矛盾  第三類人員是上訪群眾。眾所周知,上訪制度是我國特有的公民維權制度,是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於資本主義制度最重要的體現。不信你可以觀察一下,世界上哪個資本主義國家有上訪制度?唯有我國《憲法》和黨的政策,賦予公民以上訪的權利。從憲法權利上看,我國公民的上訪,是不存在級別的限制的。任何公民都有權利直接向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反映問題,沒有什麼越級不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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