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時代思潮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從國際法角度看科索沃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0-02-19 08:21:37  


 
  科索沃北部的塞爾維亞人堅決反對科索沃從塞爾維亞分裂。事實上,塞族區已成立了獨立的行政管理體制,不受科索沃政權領導。此外,科索沃仍處於國際托管之下,並接受國際軍事監督,科索沃政府根本沒有獨立管理的能力,不能獨立形成國家意志。科索沃是在外來勢力干涉下強行從塞爾維亞分裂的。外來勢力仍在通過傀儡政權有效地主宰著科索沃內外事務。國際法專家指出,在這種情況下,有點國際法常識的國家,都不會承認科索沃。

  德國在科索沃宣布獨立兩天後就率先予以承認,並提出其國際法依據:一是1970年聯大通過的《友好關係聲明》指出,各民族都有權在自由和無外來干涉的情況下,決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及經濟、文化、社會發展。各國有義務依據聯合國憲章的相關規定尊重這一權利,即所謂的“民族自決權”。二是該文件在總則部分規定,如果一國尊重平等、自決的原則,不分種族、信仰、膚色,有一個代表全民的政府,就應保護其領土完整和政治統一。德國在承認科索沃時主張反過來解讀:由於塞爾維亞違背了上述原則,就應對其進行肢解。

  國際法專家指出,上述解讀方式顯然不能令人信服。對“民族自決權”的規定也是含糊的,因為在國際實踐中,“民族自決權”有內外之分,對內意味著“自治”,對外意味著“分裂”。

  國際法專家還指出,科索沃阿族受到不公正待遇是在上世紀90年代初。即使當時的情況導致其民族自決權由內轉外,獲得了“分裂”的權利,那麼科索沃理應在國際部隊進駐後不久就行使這一權利,而不是等到2008年。科索沃宣布獨立時,阿族受壓的狀況早已結束;塞爾維亞也在2006年修改了憲法,寫進了民族自治的內容;1999年聯合國關於科索沃問題的1244號決議也明確規定,國際社會應幫助阿族實現民族自治,而不是分裂。假如阿族一度獲得的“分裂權”可以無休止延續的話,那麼只能鼓勵那些已達成民族和解的力量撕毀協議重新開戰。世界將陷入新一輪混亂。

  似乎也正因如此,德國等已承認科索沃獨立的國家反覆強調,科索沃只是“個案”,不能成為國際法上的“先例”。從中不難看出其“心虛”。說穿了,其承認科索沃獨立,完全是出於政治需要。現在,“球”被踢到海牙國際法庭。該法庭能否秉承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就科索沃獨立的合法性問題作出令人信服的公斷,人們拭目以待。


 【 第1頁 第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