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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如何面對碳交易

http://www.CRNTT.com   2009-12-03 11:09:37  


碳經濟似乎正在將實體經濟納入虛擬經濟體系
  中評社台北12月3日訊/中正大學戰略暨國際事務研究所助理教授蔡育岱、政治大學外交研究所博士生譚偉恩今天聯名在《中國時報》發表文章“台灣如何面對碳交易”

  國際社會自二○○七年以來對於氣候變遷的關注明顯攀升,其中有關碳排放的議題更是夯的不得了,許多媒體也開始介紹減碳與綠色科技一類的議題。然而由於國際市場目前的碳交易類型有兩種機制在同時運作,而彼此參與者的身分略有所別,因此頗易致使人們混淆。 

  以碳做為交易標的之機制始於一九九七年通過(二○○五年生效)的《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該條文允許有剩餘排放額度的附件B國家將其碳排額賣給超額排放的其他附件B國家。至於所謂的“附件B”國家,係指在《氣候變遷框架公約》附件一所列舉的工業先進國家(但亦有少數的市場經濟轉型國家)。在京都機制以外,尚有一種自願性的碳交易制度,主要是透過國際碳交易協會所訂定的標準值,一般稱之為“自願性碳標準”,來確保所有經過查證之自願減碳額度可做為碳抵換或交易的商品。 

  台灣由於還未能加入及批准《京都議定書》,因此僅能參與上述第二種的碳市場交易型態。也就是說,目前台灣可以用“產業”或是“民間團體”的身分進入國際碳市場。對此,政府目前唯一可以使得上力的,應是盡快設法於台灣建立一套溫室氣體減排的認證制度,以提高產業減碳與節能的經濟上誘因。 

  至於相關的台灣內部的立法工作,像是《溫室氣體減量法》和《能源稅條例》等,台灣目前的實踐情形似乎與美、澳兩國近似。也就是“國會”的立場似乎還是傾向保守或偏重於經濟考量,沒有太大的意願或動機在第十五屆聯合國氣候變遷會議(COP15)前做出明確的“立法表態”。而是認為在國際協商未達到具體的後京都(post Kyoto)共識前,暫不將自己“國家”減碳的目標或期程明確化,以保留日後在國際層面的運作彈性。 

  以美國為例,十一月五日在參議院環境和公共工程委員會中以十一:一表決通過的《潔淨能源安全法案》於過程中受到共和黨七名成員的全面抵制,抗議法案沒有進行足夠的經濟成本分析,因此最後是在共和黨成員不投票的情況下才讓這項法案被通過。美國國內的減碳立法可以說已蒙上陰影,前途坎坷難行。參議院極有可能要到明年十一月國會選舉之後,才會就上述法案進行全院投票。屆時,若民主黨在參議院席次的角逐失利,法案通過成為正式美國聯邦法律的可能性就會劇減。此一事實也恰足以說明為何奧巴馬選在十二月九日出席COP15(翌日即前往奧斯陸領和平獎),而不是在十七日或十八日與多數國家領袖共同與會。 

  回到台灣本身,減碳節能的政策還十分模糊,政府與民間的溝通也不夠充分,加以碳排的估算目前還是列在中國排放量之中,因此,未來如欲在國際上爭取氣候外交的自主活動空間和碳市場上的談判籌碼,必須至少要確立一個減碳節能的產業轉型理念。盡早進行台灣經濟結構的修正,才可能獲得國際上的支持與碳交易市場上的合作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