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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法律合作缺整體框架 需新突破

http://www.CRNTT.com   2009-04-14 00:29:04  


 
            突破目前的單一交流渠道
            促進兩岸邁向多方向交流合作 

  記:目前兩岸關係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新形勢下,兩岸法律界交流合作該有甚麼新突破、新思考、新方向?

  莊:兩岸關係當前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加強兩岸法律交流與合作是兩岸關係繼續良好發展的客觀、迫切需要。兩岸法律交流需要新突破、新思考、新方向。

  目前兩岸交流溝通比較有效的渠道是海協會、海基會,但這是很不足的。所謂法律交流的新突破、新思考、新方向,其中之一就是要突破目前的單一交流渠道、積極思考目前形勢下的新問題、促進兩岸邁向多方向交流合作。法律交流應該是多渠道的,包括法學界、法律實務界和司法系統,不能是單獨的法學理論的交流。因為兩岸之間具有過於繁雜的事務,單一渠道是遠遠不夠的。經濟活動開展以後,已經成為一個不可阻擋的趨勢。法律的探討和交流要跟上經濟發展的腳步,要想跟上就不能僅僅憑單獨一個渠道,甚麼事情都靠海基會、海協會去做。要有很多官方半官方的渠道,才能解決兩岸的實際問題。海基會、海協會是無法包辦的。在法律層面講,他們第一不專業,第二落不到實處。擴大兩岸法律界的交流,是因為兩岸事務需要,兩岸法律的差異需要。兩岸法律的差異使得彼此互相不瞭解,產生很多麻煩。例如合同法裡面關於稅務的法律差異,台灣香港是只管罰錢,但大陸是要進監獄的,因此台商就會很不理解。那到底怎樣認識和認同不同的法律,那就要靠交流思考。

  司法協助機制的新方向可以借鑒粵港澳執法合作的辦案模式、建立兩岸執法合作聯絡或聯繫機制、間接開展兩岸執法合作和個案協查、設立兩岸司法事務協調專門機構。同時可以增加民間司法互助。在目前可促使兩岸賦予兩岸的律師調查取證的證據可以在對方的法庭上使用的效力。

  在經貿法律方面,兩岸應建立交流通報立法、司法信息的制度,同時建議在香港由內地、香港、台灣法律工作者成立聯合仲裁機構解決兩岸經貿糾紛。

  這樣從實際出發,逐漸建立多渠道的、民間的、半官方的、官方的溝通管道。法律在兩岸關係中才能起到保障的作用,才能推動兩岸的發展朝著普惠共贏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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