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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吳淑珍供詞漏洞看扁家不可被原諒的理由 | |
http://www.CRNTT.com 2009-02-11 11:08:31 |
吳淑珍昨天在法庭提出的抗辯架構,或許在邏輯思維上自認找到了“巧門”,卻與經驗法則悖離太甚,更無可能獲得主要證人及證據的支持。若謂吳淑珍想要藉此“救夫保子”,恐怕難如所願。 吳淑珍承認,她在國務費案、龍潭案及南港案中,皆收了錢;這使得全案的“架構”已告底定。至於那些錢的性質,是賄賂或政治獻金,卻非吳淑珍一人所能定義;而那些錢與陳水扁是否有關,更非吳淑珍說了就算。畢竟,法官的心證不會只是建立在吳淑珍的片面之言上。 吳淑珍照著手持的紙條,仔細揭示她對四案的切割手法。她唯一較完整認罪的是南港案,承認收了二百二十萬美元,也承認洗錢至吳景茂的國外帳戶。因為陳水扁不是南港案被告,所以吳淑珍認罪不致牽連陳水扁;而吳淑珍對南港案認罪,只為作球給想要進行認罪協商的陳致中。南港案正是吳淑珍找到的“巧門”;至於其他牽涉陳水扁的案子,吳淑珍皆並未認罪或並非完全認罪。 關於國務費案,吳淑珍認了“偽造文書”,卻不承認貪汙。主要原因亦在,若珍承認貪汙,陳水扁即成共犯。吳淑珍的供詞是:馬永成等指使她要用假發票報銷,她未明就裡地照做;她收到陳鎮慧給她的錢以後,即轉交陳水扁(扁稱用於機密外交)。然而: 一、珍的說法,形同咬死了馬永成等指示其犯罪,馬永成即沒有理由不堅持一切出於陳水扁指示的說法;二、若真用於機密外交,則何不把錢在總統府作業程序中即直接交給扁,卻要由珍轉手?三、陳鎮慧有時在年底抱著數百萬國務費現金到官邸交給珍,珍稱皆已轉交給扁,則扁豈有不知道那數百萬現金是用假發票詐取而來之理?這類供詞,顯然違反經驗法則。只要吳淑珍承認拿了國務費,至於是否詐取,是否貪汙,要看法官如何判斷,不是吳淑珍所能一手遮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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