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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巴馬開創不了“新時代”?

http://www.CRNTT.com   2009-01-24 11:18:44  


 
  現在人們總說美國是“美國國家”,連美國人自己也這樣說。但漢密爾頓、麥迪遜這兩位憲法的主要設計者當初最擔心的却是民主,具體地說,就是民主選舉産生的議會。他們擔心,這個議會自恃有人民的支持,傾向濫用權力,侵入其他部門,制定專橫的法律,形成議會專制。

  爲此,制憲會議設計了好幾種種機制來制約國會。首先,把國會分設爲兩院,他們對參議院尤其寄予厚望,希望參議院可以制衡人民直接選舉産生的衆議院;其次,他們設立了一個由選舉人團選舉産生的强有力的總統,讓他可以否决議會的法律提案;最後,他們又給予聯邦最高法院及其所設立的下級法院以解釋、適用憲法的專有權力,從而可以對議會制定之法律進行違憲審查。總之,他們希望在民意之外,引入理性與美德的因素,從而實現優良的共和主義治理。

  不過後來的歷史證明,議會固然可能心血來潮濫用權力,總統的理性與美德也未必靠得住,有的時候,甚至最高法院也很固執。到二十世紀以後,尤其是羅斯福以來,隨著所謂“行政”概念的出現,總統權力急劇擴大。

  幸運的是,美國的憲政結構是比較均衡的,當初授予議會、最後法院的權力,儘管受到總統權力的侵蝕,也依然足以構成對總統的制衡。比如,衆議院獨享預算制定權,參議院獨享宣戰權,後者還審議總統提名的官員人選。同時,即便總統與兩院同屬一個政黨,總統可以輕鬆推動國會通過自己提出的預算和立法,但法院仍可對這些立法進行司法審查。

  現在很多人希望奧巴馬可以重複羅斯福總統當年的“百日新政”。但人們似乎忘記了,當年羅斯福曾經被迫放慢新政步伐。1935年5月27日,在《國家産業復興法案》實施將近兩年之際,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在謝克特家禽公司訴合衆國案中,以九比零的投票結果驚人一致地宣判,該法違反美國憲法。隨後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宣告其他新政法案違憲。正是這一系列判决,促使羅斯福總統不得不反思自己的新政方案,消除了其中的激進因素,尊重美國的政治與社會傳統,僅滿足于對此進行必要的改進,而不是顛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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